給台灣麥克的存證信函 - 消費者保護

Table of Contents


之前有發文過,但因為種種事項拖到現在才寫好

我想起來之前繳的錢(300元)應該算頭期款,這樣應該還是可以取消契約吧

因為我到現在都還沒收到物品

請各位大大解答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敬啟者:貴公司推銷人員xxx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

於高雄車站以填寫問卷之名義主動向本人推銷Myvoice

系列書籍乙套,今本人欲取消此筆買賣,因屬訪問買賣且訂購

至今尚未收到貨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買賣契約,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

,停止利用,切勿複製。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我很努力的把字數濃縮到一頁....

請各位大大幫我看看哪裡需要修改

基本上那300塊已經不打算要回來了,當作買個教訓

謝謝!



--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09-08-08
有表達到解約的意思就OK了
Jake avatarJake2009-08-11
一樣的情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