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間大賣場的行為 - 大賣場
By Tom
at 2010-03-02T15:32
at 2010-03-02T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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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alex781127 (alex781127) 看板: part-time
標題: Re: [黒名]某間大賣場的行為
時間: Mon Mar 1 23:10:58 2010
我提出某家賣場的問題結果
申請人:o先生xx
申請時間:2010/2/21 21:38:7
申訴標題: 某知名賣場春節期間未依法給薪
申訴問題:
台北市政府您好我想跟您反應某間賣場的相關問題 1.我目前是學生想在過年期間找個兼
職工作,看到台北人力銀行有跟XXX合作,有參與面試,面試未通過便轉向XXX大直店
求職收銀人員,並且面試通過相關證件也交妥順利上班,但上班2週就被解雇解雇原因是因
為商品多刷或少刷因而解雇因為我是有相關經驗,操作沒有很大的問題但是問題出在員工
教導部份未完全教導而換我一人作業出錯,管理人員就用言語責備還不斷的說我不適合在
這工作,要我找快樂點的工作,聽了不是滋味,不是1次 2次很多次因為還是新手不是很熟練
就在2/13除夕夜被解雇,管理人員還不斷的說那段話另外解雇沒有事先告知在無預警的狀
態下要我簽離職單至今我還是充滿的不平才來這反應 2.另外過年期間時薪應為190/h但貴
公司,貴店未執行,還有在過年期間前週6日禁止休假,只有過年年初1給500元禮券就了事了
EX2/6 2/7 2/13 14這4天很明顯的違反勞動基準法 另外附上網路上一篇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binior/16293849 家樂福已經不是第1次有這問題了是很久
了,只是沒有人反應
回覆結果
親愛的oxx您好! 有關您來信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一)有關您信中提及:
「上班2週就因商品多刷或少刷,公司無預警要我簽離職單」一事,依法令規定,事業單
位或雇主欲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
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
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及同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
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
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
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之解僱事由。(
二)惟前述之法定終止契約事由是否合理適法,仍應依個案認定;依您所述,因執行業務
上商品多刷或少刷未臻完善而至被雇主解雇,若有爭議(解僱不合理),先建議您先與公
司協商以謀解決。如無法獲回應,您可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
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協調,可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 >
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勞資爭議>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填妥完畢寄至本局,俾憑辦理。 二
、(一)另來信提及:「過年期間時薪應為190元/HR,但公司未執行,只有初一給付500元
禮券」一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規定,勞工
工作日如遇到時,依現行法令,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95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
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如附件所示。(二)「過
年期間前週六、日均禁止休假」部分,依內政(74)臺內勞328433函釋:「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
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三)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及勞動契約
之變動,一樣建議您可先與公司協商以謀解決。如情形仍未獲改善,勞工得以雙掛號方式
寄發存證信函請求雇主於合理期日內(請自行決定期日)儘速發給加倍工資,告知倘不為給
付將循司法訴訟途徑為之,督促雇主與其交涉,若已發存證信函雇主仍不發給加倍工資者
,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協調,填妥
完畢寄至本局,俾憑辦理。亦得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聯絡電話:2596-9998)
,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如需查詢相關法令,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www.cla.gov.tw查詢,以應實需順祝 平安如意本案聯絡人:陳思螢連絡電話:
1999(02-27208889)轉7018
附件: 原約定出勤者 原約定不出勤者
不出勤 工資照給(95元乘以工時) 無工資請求權
出 勤 原工資照給外再加一倍
(95元×工時×2) 計給2倍工資
(95元×2×工時)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們收證
是吧
好我就當一次壞人
先跟公司協商寄存證信函是吧
我要在這跟大家說
在該公司上班薪資單
應該會在最近發給大家,如算一算
過年期間初1-初3沒有x2的大家一人一信跟存證信函
要求該公司要依法行政
不要讓我們當無辜的勞工
--
作者: alex781127 (alex781127) 看板: part-time
標題: Re: [黒名]某間大賣場的行為
時間: Mon Mar 1 23:10:58 2010
我提出某家賣場的問題結果
申請人:o先生xx
申請時間:2010/2/21 21:38:7
申訴標題: 某知名賣場春節期間未依法給薪
申訴問題:
台北市政府您好我想跟您反應某間賣場的相關問題 1.我目前是學生想在過年期間找個兼
職工作,看到台北人力銀行有跟XXX合作,有參與面試,面試未通過便轉向XXX大直店
求職收銀人員,並且面試通過相關證件也交妥順利上班,但上班2週就被解雇解雇原因是因
為商品多刷或少刷因而解雇因為我是有相關經驗,操作沒有很大的問題但是問題出在員工
教導部份未完全教導而換我一人作業出錯,管理人員就用言語責備還不斷的說我不適合在
這工作,要我找快樂點的工作,聽了不是滋味,不是1次 2次很多次因為還是新手不是很熟練
就在2/13除夕夜被解雇,管理人員還不斷的說那段話另外解雇沒有事先告知在無預警的狀
態下要我簽離職單至今我還是充滿的不平才來這反應 2.另外過年期間時薪應為190/h但貴
公司,貴店未執行,還有在過年期間前週6日禁止休假,只有過年年初1給500元禮券就了事了
EX2/6 2/7 2/13 14這4天很明顯的違反勞動基準法 另外附上網路上一篇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binior/16293849 家樂福已經不是第1次有這問題了是很久
了,只是沒有人反應
回覆結果
親愛的oxx您好! 有關您來信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一)有關您信中提及:
「上班2週就因商品多刷或少刷,公司無預警要我簽離職單」一事,依法令規定,事業單
位或雇主欲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
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
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及同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
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
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
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之解僱事由。(
二)惟前述之法定終止契約事由是否合理適法,仍應依個案認定;依您所述,因執行業務
上商品多刷或少刷未臻完善而至被雇主解雇,若有爭議(解僱不合理),先建議您先與公
司協商以謀解決。如無法獲回應,您可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
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協調,可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 >
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勞資爭議>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填妥完畢寄至本局,俾憑辦理。 二
、(一)另來信提及:「過年期間時薪應為190元/HR,但公司未執行,只有初一給付500元
禮券」一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規定,勞工
工作日如遇到時,依現行法令,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95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
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如附件所示。(二)「過
年期間前週六、日均禁止休假」部分,依內政(74)臺內勞328433函釋:「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
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三)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及勞動契約
之變動,一樣建議您可先與公司協商以謀解決。如情形仍未獲改善,勞工得以雙掛號方式
寄發存證信函請求雇主於合理期日內(請自行決定期日)儘速發給加倍工資,告知倘不為給
付將循司法訴訟途徑為之,督促雇主與其交涉,若已發存證信函雇主仍不發給加倍工資者
,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協調,填妥
完畢寄至本局,俾憑辦理。亦得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聯絡電話:2596-9998)
,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如需查詢相關法令,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www.cla.gov.tw查詢,以應實需順祝 平安如意本案聯絡人:陳思螢連絡電話:
1999(02-27208889)轉7018
附件: 原約定出勤者 原約定不出勤者
不出勤 工資照給(95元乘以工時) 無工資請求權
出 勤 原工資照給外再加一倍
(95元×工時×2) 計給2倍工資
(95元×2×工時)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們收證
是吧
好我就當一次壞人
先跟公司協商寄存證信函是吧
我要在這跟大家說
在該公司上班薪資單
應該會在最近發給大家,如算一算
過年期間初1-初3沒有x2的大家一人一信跟存證信函
要求該公司要依法行政
不要讓我們當無辜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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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03T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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