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該不該與對方簽合解書呢? - 網賣

By Emily
at 2009-06-27T03:12
at 2009-06-27T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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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你擔心的那個角度切入回推好了
1.擔心被對方告?
在民法的求償部分,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成立
請問: 他損害了啥??
從頭到尾都是"他的朋友" 拿他的帳戶當人頭造成他的不方便
假使是這樣造成損害,該求償的對象是找他朋友(就是被你報警處理的那個人)
這樣瞭解了嗎?
這是另外一個case 所以不能混為一談
2.誣告??
承接上面提過的觀點
你付了錢是事實,沒拿到東西是事實,對方拒絕聯絡是事實
由於拍賣屬於民法的契約訂定之行為,故既使沒有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是有電子的)
是具有法令效力的
同時對方於你付款後也沒有依照契約履行責任
這是可以歸責於對方的債務不履行責任,依民法他是需要全權負責(民法~226)
而你又有意協調溝通,對方沒有積極的與你處理此事
這有沒有誣告相信調一下資料就很清楚了
3.公訴罪
由於我國詐欺乃刑法公訴,所以一旦上訴是無法撤回
然而檢察官會依證據而有三種情況 不起訴 緩起訴 起訴
(簡單來說,就是看case內容決定接不接客,接? 晚點接? 不接?)
所以報案就報案
也不用跟他和解什麼
現在狀況很簡單
你 -> 賣方 ( 有債務不履行的糾紛)
賣方 -> 他朋友 ( 人頭帳戶,偽造文書)
所以你和他朋友之間是完全沒有關係
怎麼牽扯都牽不回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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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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