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消費 FAQ

店裡買的沒有 7 天鑑賞期,加入直銷反而有 30 天:實體店、訪問交易與傳銷商的退貨規定

faqs.tw 編輯整理#退貨#百貨公司#網店
目錄
  1. 四種買法,四種規則
  2. 店面買到瑕疵品
  3. 直銷:30 天與 6 個月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有人在 La new 門市買了一雙鞋,鞋盒沒打開過,問能不能拿發票回店退貨;另一篇是朋友不小心加入直銷,產品拆封了,加入也超過一個月,想退出又想退貨。直覺上店裡買的應該比較好退,法律上卻剛好相反:門市沒有法定鑑賞期,直銷的傳銷商反而有 30 天。

四種買法,四種規則

怎麼買的 無理由退貨 依據
網購、電視購物、型錄(通訊交易) 收貨後 7 日內 消保法第 19 條
業者未經邀約上門或在路上推銷(訪問交易) 收貨後 7 日內 消保法第 19 條
自己到店面挑選購買 法律沒有規定,看店家條件 店家公告、保固卡、收據
加入直銷成為傳銷商後進貨 訂約後 30 日內全額;之後 9 成買回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21 條

La new 那一篇,保固卡上寫了「7 天內可退換貨」,這是店家自己承諾的條件,照卡上寫的條件辦理就可以。沒有寫的店家,法律沒有強制要接受無理由退貨。網購的 7 天規定與例外,整理在網購七天鑑賞期。

店面買到瑕疵品

不論在哪裡買,商品本身有瑕疵,都可以依民法的瑕疵擔保處理:

  1. 從速檢查、即時通知:第 356 條規定收到後要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瑕疵應即通知賣方;沒通知的,視為承認收到的商品(一般檢查發現不了的瑕疵除外)
  2. 解除或減價:第 359 條讓買方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除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價
  3. 期限:通知後 6 個月內不行使,或自交付起滿 5 年,權利消滅(第 365 條)

瑕疵指的是滅失或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約定效用的缺陷(第 354 條),尺寸不合、不喜歡顏色不算。

直銷:30 天與 6 個月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保護的是「傳銷商」,也就是加入直銷組織、可以推廣銷售並領獎金的人(第 5 條),不是向傳銷商買東西的一般消費者。

期間 退貨方式 可以扣什麼
訂約日起 30 日內 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返還價金及其他已付款項 可歸責於傳銷商的毀損、該筆進貨已領的獎金、業者取回的運費
30 日後 隨時書面終止,以原購價 9 成買回 已領的獎金、商品減損、業者取回的運費
商品可提領日起逾 6 個月 不得要求退貨 不適用

站上那位朋友加入超過一個月,已經過了第 20 條的 30 天,但仍可依第 21 條書面退出,持有商品自可提領日起未滿 6 個月的,要求以 9 成買回。業者要在契約終止生效後 30 日內受理。

不適用的情況

  • 向直銷商買的一般消費者:沒有加入成為傳銷商,不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 30 天;如果是傳銷商到家裡推銷,可能屬於訪問交易,回到消保法 7 天
  • 店家公告不退不換:門市沒有法定鑑賞期,但商品有瑕疵時,民法的瑕疵擔保仍然適用
  • 服務型的直銷:第 24 條規定服務準用商品的退貨規定,但不適用 6 個月不得退貨的但書
  • 百貨專櫃的會員活動、贈品:贈品與滿額回饋怎麼退,看活動條件,本文沒有整理
  •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消費爭議可依消保法第 43 條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直銷爭議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2 條)

實際該怎麼做

  1. 店面購物前先問清楚退換貨條件,保留發票、保固卡上的承諾
  2. 拿到商品當場或回家盡快檢查,有瑕疵立刻通知店家並拍照
  3. 加入直銷要保留參加契約,記下訂約日
  4. 想退出直銷,30 天內用書面(例如存證信函)通知解除;超過 30 天也一樣用書面終止,並列出要退的商品
  5. 業者拒絕或阻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常見問題

在百貨公司或門市買的東西,有 7 天鑑賞期嗎?

沒有法定的 7 天。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只適用通訊交易(網購、電視購物、型錄等)與訪問交易(業者未經邀約到住處、工作場所等推銷)。店面購買能不能退,看店家公告或保固卡上寫的退換貨條件;店家寫了就要照做。

實體店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怎麼辦?

依民法第 356 條,收到後要從速檢查,發現瑕疵應即通知賣方;第 359 條規定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在通知後 6 個月不行使,或自交付起滿 5 年就消滅(第 365 條)。

加入直銷後反悔,可以退貨嗎?

可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條:傳銷商自訂約日起 30 日內,可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傳銷事業要在 30 日內受理退貨、返還價金。超過 30 天仍可隨時書面退出,依第 21 條以原購價 9 成買回,但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已逾 6 個月的不能退。

直銷公司可以收違約金或不讓我退嗎?

不行。第 22 條規定傳銷商依法解除或終止時,傳銷事業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第 23 條禁止以不當方式阻撓退貨。違反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第 32 條處 1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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