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承電腦退費 有名的糾紛店 - 退費
By Kyle
at 2010-04-03T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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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各位整理一下
第一個時間點:98/12/17號簽約
第二個時間點:99/2 申請退費
第三個時間點:99/2-99/3/24 銀行一直打電話給原po,
原po說已經申請退費但銀行說未接到學承通知
第四個時間點:99/3/24後,學承呂主任打電話給原po
要解決補習班的契約問題
有幾個東西一定要自已準備功課
第一個是自已行政區域之中有無針對短期補習班的規定
以本例來說,在台北車站(台北市)針對短期補習班
有訂立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其它地區,請先向當地教育局詢問,若沒有這樣的規定
是以補習與進修教育法和其施行細則為規定(但這些法規只有方向上制定
並沒有制定關於契約的規定)
第二個是關於消保法的規定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消保會可就特定行業制定定型化契約條款的
應記載及不應記載的事項
而依教育部94年9月7日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號令
針對短期補習班之定型化契約已有明定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之事項
再回來看原PO的狀況
爭點一:是否有開課日期
第一個要確認的是,原PO在當初簽約時,是否契約內容內就無開課日期
還是其實條款有開課日期,但小姐跟你說這個可以先不填
兩者有層次上的差異,前者依北市短期補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短期補習班之對外廣告時,均應就開課日期、時數、人數對於於招生人員
作詳細說明,加上消保會關於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之事項
該內容亦要求在定型化契約之中應予以明定開課日期
所以若在原先契約就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除非補習班能提出和原PO已議定開課日期
不然應援引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作有利於消費者規定,而認為開課日期是由
補習班和原PO另行約定,而在無任何證據可證明已有約定時,應視原PO仍無和補習班
議定開課日期
而後者,情況較為棘手是,因為契約既有該項條款,既不違反前開法規規定
而當初又任由短期補習班代為填寫,是在很難證明原PO不知開課日期
但依一般交易習慣,在契約簽定時,如非是繕打字體而是手寫之內容時,依通常習慣
都會由雙方在改手寫字體旁蓋上代表身分之印章以表示雙方均知悉
所以或可從此處著手,但前提是,原PO必須取回當初簽定的契約
爭點二:退費是否應扣除部分金額
此處依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
其招生簡章、廣告及報名表。」
如遇已上課之情況,應依同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比例進行退費
而如何進行退費,其手續應如何進行,依消保會規定短期補習班定期化契約應記載與不
應記載之事項規定,契約應明訂退費手續如何進行
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是指在什麼時間點應退多少比例之學費,若在契約中有抵觸
之規定,除非退費是對消費者有利(例如:無論何時退費都全額退費),不然均應
比照此項規定進行退費(每一縣市之退費標準均不同)
後者是指消費者應如何向補習班申請
所以還是回歸到,原PO當初到底簽約的內容是什麼
也就是處理這些補習班的爭議,其實很多時侯當事人根本就不知道簽了什麼東西
或是說 就算簽了也沒有一式兩份留在身上可以保障自已的權益
所以原PO應該要趕快把自已當初簽的東西要來看一看
才能據以作出下一步應該要作出什麼動作
另外,如何要進行催告,建議你不要省錢,請寄出存證信函
這樣才能為你明確的表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作出證明
如果存證信函送達後對方仍不處理,便是對方遲延
在以後訴究上才能有明確事證
※ 引述《green0302 (朝夢想的自己邁進)》之銘言:
: 我去年12 /17號簽約 要分24期付款 一期3100
: 跟上面一樣一共七萬多的政府補助課程
: 事後發現另外一家補習班比較適合我 加上上班就沒有去開課
: 也想要退費 一說退費就一直都沒有下文 一有下文就說依照
: 開課日六十天後 規定退90% 問題來了
: 問題是我根本還沒有確定開課的時間 而且我二月申請
: 他們也是一直拖 口頭上一直承諾我說會在一星期內弄好
: 我也沒有想太多 後來因為我一直接到銀行的電話
: 而我說我已經申請了退費 他們承諾說要轉達 卻一直都沒有
: 就這樣我打電話生氣去問 學X才說要辦理
: 但銀行小姐告訴我仍然未告知 這個時候已經是3/24號
: 後來台北車站開封店 呂主任打給我說
: 要退費可以 但是我要去補四千多塊
: 他們的意思是 當初74400加上報名費100是74500元
: 他們要依照開課日超過60天算 收一成 也就是7450
: 我分期先付了3100 還不夠4450元
: 然後又說 這樣依規定收了錢 他們覺得不想收叫我去上單堂課補
: 可是前提是 我根本還沒有確定開課的日期 負責人根本也沒跟我約定何時去開課
: 根本不適用這個開課日 照理他們應該扣去手續費退我全部
: 哪來的60天 照他的意思
: 我沒有上任何課卻要繳七千多塊才可以退費 而且還要因為這給的七千去上課?
: 太怪異了 會讓我覺得根本是變相的收這單堂課的錢
: 而且拖那麼久 然後現在催我趕快繳這四千多塊
: 還講得一副為了你的信用著想 明明是你們拖了一個月多
: 現在卻一直催 我想告訴他銀行員的專線
: 結果他根本就不願意先告知銀行 說我趕快辦退費就好 沒必要講
: 我聽了整個覺得你真的有替我著急我的信用嗎?
: 要不是在上班 還沒有辦法好好講 但是回來越想越不對勁
: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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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時間點:98/12/17號簽約
第二個時間點:99/2 申請退費
第三個時間點:99/2-99/3/24 銀行一直打電話給原po,
原po說已經申請退費但銀行說未接到學承通知
第四個時間點:99/3/24後,學承呂主任打電話給原po
要解決補習班的契約問題
有幾個東西一定要自已準備功課
第一個是自已行政區域之中有無針對短期補習班的規定
以本例來說,在台北車站(台北市)針對短期補習班
有訂立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其它地區,請先向當地教育局詢問,若沒有這樣的規定
是以補習與進修教育法和其施行細則為規定(但這些法規只有方向上制定
並沒有制定關於契約的規定)
第二個是關於消保法的規定
依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消保會可就特定行業制定定型化契約條款的
應記載及不應記載的事項
而依教育部94年9月7日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號令
針對短期補習班之定型化契約已有明定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之事項
再回來看原PO的狀況
爭點一:是否有開課日期
第一個要確認的是,原PO在當初簽約時,是否契約內容內就無開課日期
還是其實條款有開課日期,但小姐跟你說這個可以先不填
兩者有層次上的差異,前者依北市短期補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短期補習班之對外廣告時,均應就開課日期、時數、人數對於於招生人員
作詳細說明,加上消保會關於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之事項
該內容亦要求在定型化契約之中應予以明定開課日期
所以若在原先契約就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除非補習班能提出和原PO已議定開課日期
不然應援引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作有利於消費者規定,而認為開課日期是由
補習班和原PO另行約定,而在無任何證據可證明已有約定時,應視原PO仍無和補習班
議定開課日期
而後者,情況較為棘手是,因為契約既有該項條款,既不違反前開法規規定
而當初又任由短期補習班代為填寫,是在很難證明原PO不知開課日期
但依一般交易習慣,在契約簽定時,如非是繕打字體而是手寫之內容時,依通常習慣
都會由雙方在改手寫字體旁蓋上代表身分之印章以表示雙方均知悉
所以或可從此處著手,但前提是,原PO必須取回當初簽定的契約
爭點二:退費是否應扣除部分金額
此處依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
其招生簡章、廣告及報名表。」
如遇已上課之情況,應依同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比例進行退費
而如何進行退費,其手續應如何進行,依消保會規定短期補習班定期化契約應記載與不
應記載之事項規定,契約應明訂退費手續如何進行
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是指在什麼時間點應退多少比例之學費,若在契約中有抵觸
之規定,除非退費是對消費者有利(例如:無論何時退費都全額退費),不然均應
比照此項規定進行退費(每一縣市之退費標準均不同)
後者是指消費者應如何向補習班申請
所以還是回歸到,原PO當初到底簽約的內容是什麼
也就是處理這些補習班的爭議,其實很多時侯當事人根本就不知道簽了什麼東西
或是說 就算簽了也沒有一式兩份留在身上可以保障自已的權益
所以原PO應該要趕快把自已當初簽的東西要來看一看
才能據以作出下一步應該要作出什麼動作
另外,如何要進行催告,建議你不要省錢,請寄出存證信函
這樣才能為你明確的表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作出證明
如果存證信函送達後對方仍不處理,便是對方遲延
在以後訴究上才能有明確事證
※ 引述《green0302 (朝夢想的自己邁進)》之銘言:
: 我去年12 /17號簽約 要分24期付款 一期3100
: 跟上面一樣一共七萬多的政府補助課程
: 事後發現另外一家補習班比較適合我 加上上班就沒有去開課
: 也想要退費 一說退費就一直都沒有下文 一有下文就說依照
: 開課日六十天後 規定退90% 問題來了
: 問題是我根本還沒有確定開課的時間 而且我二月申請
: 他們也是一直拖 口頭上一直承諾我說會在一星期內弄好
: 我也沒有想太多 後來因為我一直接到銀行的電話
: 而我說我已經申請了退費 他們承諾說要轉達 卻一直都沒有
: 就這樣我打電話生氣去問 學X才說要辦理
: 但銀行小姐告訴我仍然未告知 這個時候已經是3/24號
: 後來台北車站開封店 呂主任打給我說
: 要退費可以 但是我要去補四千多塊
: 他們的意思是 當初74400加上報名費100是74500元
: 他們要依照開課日超過60天算 收一成 也就是7450
: 我分期先付了3100 還不夠4450元
: 然後又說 這樣依規定收了錢 他們覺得不想收叫我去上單堂課補
: 可是前提是 我根本還沒有確定開課的日期 負責人根本也沒跟我約定何時去開課
: 根本不適用這個開課日 照理他們應該扣去手續費退我全部
: 哪來的60天 照他的意思
: 我沒有上任何課卻要繳七千多塊才可以退費 而且還要因為這給的七千去上課?
: 太怪異了 會讓我覺得根本是變相的收這單堂課的錢
: 而且拖那麼久 然後現在催我趕快繳這四千多塊
: 還講得一副為了你的信用著想 明明是你們拖了一個月多
: 現在卻一直催 我想告訴他銀行員的專線
: 結果他根本就不願意先告知銀行 說我趕快辦退費就好 沒必要講
: 我聽了整個覺得你真的有替我著急我的信用嗎?
: 要不是在上班 還沒有辦法好好講 但是回來越想越不對勁
: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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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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