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我在台北某間牙醫作治療,自費花了近5萬元
我是分兩次付款,牙醫診分別開了兩張手寫的收據,很不正式的那種
隔了一個月,我母親向我表示可以向診所領取證明,在年底申報個人扣繳可以扣稅
我向診所表示我要領取證明,他卻要求我要拿出當初開的那兩張手寫收據,否則不提供
請問,這樣算是合理的嗎?
當初我拿到的收據非常不正式,所以我沒有用心保管,已經找不到了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向他們領取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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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兩次付款,牙醫診分別開了兩張手寫的收據,很不正式的那種
隔了一個月,我母親向我表示可以向診所領取證明,在年底申報個人扣繳可以扣稅
我向診所表示我要領取證明,他卻要求我要拿出當初開的那兩張手寫收據,否則不提供
請問,這樣算是合理的嗎?
當初我拿到的收據非常不正式,所以我沒有用心保管,已經找不到了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向他們領取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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