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我想mayinwish版友可能誤會我的意思
推文裡講不清楚 所以回文說明一下
消保法中規定七天無條件退換貨
這個適用範圍只在於郵購買慢跟訪問買賣這應該沒有爭議
但我要說的是,如果買到有問題的手機 家樂福就算沒有退換貨的規定
也可以依照要求他換貨,若手機缺貨則可以要求退貨
我國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的規定部分,規定出賣人若因第354條至358條規定,應負擔保責任時
若買賣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此例中,由於原PO
所購入之行動電話再購買日起七天內並無不當使用,且在檢查發現瑕疵之後,
迅速通知出賣人,故應該歸咎於因新品不良所產生之瑕疵,且嚴重減損行動電
話之價值(因完全無法正常使用),故依照民法354條的規定,出賣人家樂福應
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原PO因購買手機時,只有指定該手機種類,故應無法依照
359條請求解除契約(退貨),僅能依照364條要求家樂福即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換貨),若家樂福未能依照364條即時履行其義務(缺貨),則原PO可主張359條
之權利來解除契約,退回行動電話並要求家樂福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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