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6/122011112000109.html
社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是「守株待兔、願者上鉤」?
2011-11-20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繼對國內三大乳品業者聯合調漲鮮乳價格祭出重罰之後,公平會「趁勝追擊」又於
日前認定四家便利商店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影響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市場供需功能
,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聯合行為外,也分別依其市場佔有率科處1,600萬至50萬元不
等之罰鍰。
公平會歷來實務就是以間接證據推定聯合行為所需要的意思聯絡,例如民國88年處
分聯合調漲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費一案,90年「國內工業用紙紙板製造商聯誼會交換
經營意見適法性行業警示」,以及93年處分中國石油與台塑石化公司聯合定價行為,本案
亦是如此。公平會的意見大致為:「所謂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而所謂間接證據,雖無法直接證明犯罪事實,惟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
,本於推理作用,認定為犯罪之事實基礎,如該間接證據無違一般經驗法則,並非法所不
許。證明『外在行為的一致性』之餘,雖無法取得被檢舉人間『意思聯絡的事實』的證據
,亦得透過被檢舉人之參與動機、誘因、經濟利益、類似的漲價時間或數量、不同行為的
替代可能性、發生次數、持續時間、行為集中度及其他一致性之市場競爭行為等間接證據
,解釋被檢舉人間若無事前之意思聯絡,即無法合理解釋其市場行為,從而推論其間有『
意思聯絡的事實』等方法。」
公平會的見解,基本上已獲得最高行政法院支持,例如92年判字1798號判決同意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執法機關對於聯合行為取得合意之直接證據有困難時,應採『合
理推定』之方式…換言之,如市場上多數業者同時並且已相同幅度調整價格,然市場上並
無客觀供需變化因素可資合理說明,應可以合理懷疑及推定業者就該次價格調整,存有聯
合行為之『意思聯絡』。而要推翻此項推定,需行為人合理說明或證明,其價格之調整乃
市場上客觀之供需變化因素所致。申言之,當事者之企業,為共同一致之行為,自該各個
企業之個別利益觀點而言,無從解釋之,僅能基於有共同之目標及計畫加以瞭解時,即可
認為有該等合意存在。」
誠然如公平會在本案指出業者共有48種不同冰熱、容量大小及配方之含乳現煮咖啡
,均完全一致調漲售價5元,而且在時間緊急內調漲,不禁令人懷疑業者之間存在聯合行
為。
不過隨著國人飲食習慣的西化,咖啡成為相當重要的飲料,其中又以便利商店
to-go現煮咖啡比一般速食店質量較高,又比咖啡專賣店價格便宜,而且更符合國人緊湊
的生活步調,所以近年來十分興盛。雖然各家咖啡的牛奶產製比例、冰熱、容量、配方不
同,但大致都是走中低價位的所謂平價咖啡。因為精打細算的消費者相對重視的是價格,
所以各家便利商店業者在現煮咖啡不會從事價格競爭,彼此從事「跟隨性平行行為」的機
率很高。特別是與汽油市場前兩大業者以及鮮乳市場前三大業者形成寡占市場情形不同,
此次被處分的四家便利商店業者在現煮咖啡市場佔有率差距非常大,分別為84%、11%、
4%及1%,很難說獨大業者會與市場力量相距甚遠的小業者聯合定價,毋寧是後面三家小
業者跟隨定價的平行行為。
另一方面,便利商店以其無所不在的店面,最大的賣點就是「便利」(此次被處分
的四家便利商店共約8千5百家),而不是咖啡的品味。而「便利」本身即具不可替代性,
以綿密店面構成的便利網,就某種程度而言,存在「守株待兔、願者上鉤」的特性,所以
是不是需要聯合行為,也頗成問題。
公平會在這兩件案件上反應迅速,獲得苦於生活壓力的庶民大眾的一致好評。但是
業者既沒有調降鮮乳價格,也沒有調降現煮咖啡價格,可以預見的是,業者一定會提起行
政救濟程序,其爭訟的焦點必定聚焦在公平會認定業者有聯合行為之意思聯絡的標準。行
政法院是否還會支持公平會的見解,值得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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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是「守株待兔、願者上鉤」?
2011-11-20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繼對國內三大乳品業者聯合調漲鮮乳價格祭出重罰之後,公平會「趁勝追擊」又於
日前認定四家便利商店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影響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市場供需功能
,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聯合行為外,也分別依其市場佔有率科處1,600萬至50萬元不
等之罰鍰。
公平會歷來實務就是以間接證據推定聯合行為所需要的意思聯絡,例如民國88年處
分聯合調漲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費一案,90年「國內工業用紙紙板製造商聯誼會交換
經營意見適法性行業警示」,以及93年處分中國石油與台塑石化公司聯合定價行為,本案
亦是如此。公平會的意見大致為:「所謂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而所謂間接證據,雖無法直接證明犯罪事實,惟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
,本於推理作用,認定為犯罪之事實基礎,如該間接證據無違一般經驗法則,並非法所不
許。證明『外在行為的一致性』之餘,雖無法取得被檢舉人間『意思聯絡的事實』的證據
,亦得透過被檢舉人之參與動機、誘因、經濟利益、類似的漲價時間或數量、不同行為的
替代可能性、發生次數、持續時間、行為集中度及其他一致性之市場競爭行為等間接證據
,解釋被檢舉人間若無事前之意思聯絡,即無法合理解釋其市場行為,從而推論其間有『
意思聯絡的事實』等方法。」
公平會的見解,基本上已獲得最高行政法院支持,例如92年判字1798號判決同意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執法機關對於聯合行為取得合意之直接證據有困難時,應採『合
理推定』之方式…換言之,如市場上多數業者同時並且已相同幅度調整價格,然市場上並
無客觀供需變化因素可資合理說明,應可以合理懷疑及推定業者就該次價格調整,存有聯
合行為之『意思聯絡』。而要推翻此項推定,需行為人合理說明或證明,其價格之調整乃
市場上客觀之供需變化因素所致。申言之,當事者之企業,為共同一致之行為,自該各個
企業之個別利益觀點而言,無從解釋之,僅能基於有共同之目標及計畫加以瞭解時,即可
認為有該等合意存在。」
誠然如公平會在本案指出業者共有48種不同冰熱、容量大小及配方之含乳現煮咖啡
,均完全一致調漲售價5元,而且在時間緊急內調漲,不禁令人懷疑業者之間存在聯合行
為。
不過隨著國人飲食習慣的西化,咖啡成為相當重要的飲料,其中又以便利商店
to-go現煮咖啡比一般速食店質量較高,又比咖啡專賣店價格便宜,而且更符合國人緊湊
的生活步調,所以近年來十分興盛。雖然各家咖啡的牛奶產製比例、冰熱、容量、配方不
同,但大致都是走中低價位的所謂平價咖啡。因為精打細算的消費者相對重視的是價格,
所以各家便利商店業者在現煮咖啡不會從事價格競爭,彼此從事「跟隨性平行行為」的機
率很高。特別是與汽油市場前兩大業者以及鮮乳市場前三大業者形成寡占市場情形不同,
此次被處分的四家便利商店業者在現煮咖啡市場佔有率差距非常大,分別為84%、11%、
4%及1%,很難說獨大業者會與市場力量相距甚遠的小業者聯合定價,毋寧是後面三家小
業者跟隨定價的平行行為。
另一方面,便利商店以其無所不在的店面,最大的賣點就是「便利」(此次被處分
的四家便利商店共約8千5百家),而不是咖啡的品味。而「便利」本身即具不可替代性,
以綿密店面構成的便利網,就某種程度而言,存在「守株待兔、願者上鉤」的特性,所以
是不是需要聯合行為,也頗成問題。
公平會在這兩件案件上反應迅速,獲得苦於生活壓力的庶民大眾的一致好評。但是
業者既沒有調降鮮乳價格,也沒有調降現煮咖啡價格,可以預見的是,業者一定會提起行
政救濟程序,其爭訟的焦點必定聚焦在公平會認定業者有聯合行為之意思聯絡的標準。行
政法院是否還會支持公平會的見解,值得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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