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大放送!原來是在鑽漏洞?」業者疑似規避定型化契約規範檢討 - 退費
By Gilbert
at 2006-04-15T16:21
at 2006-04-15T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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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想要增進自己的語言能力,到知名的語言補習班「地球村」報名上課,經過櫃檯小姐的介紹,以48,000元購買了一套書,根據優惠方案,張小姐可以獲得三年半的課程,可是過了沒多久,因為工作問題沒辦法繼續上課,想要和地球村協調退費,沒想到地球村卻回覆,由於當初約定是「購買用書,送上課堂數。」因此不適用補習班相關的規定。
地球村以優惠方案贈送了看似套餐的銷售方式,卻在張小姐不能上課後,堅持一毛也不退!
☆☆☆ ☆☆☆ ☆☆☆ ☆☆☆
唐小姐為了從小培養孩子的才藝,聽從業者的建議,一次報名三年的鋼琴課,就可以獲贈一台電子鋼琴,更阿沙力地付清九萬元的學費!可是上了兩次,發現因為孩子才四歲,學習效果不佳,因此想要和業者協調退費。
沒想到業者回答,當初的九萬元是購買電鋼琴的錢,課程是免費附送的,因此不上課視同放棄,不能退費。
上述二個案例,顯然都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有關。
補習及進修教育,本來是以課程為主,教材為輔,並且受「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法令規範。其中,有關短期補習班,教育部在94年9月7日公告「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縣市政府也依據地方自治,分別制定有關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規則,其中均有退費之相關規定。
上述張小姐的案例,業者顯然改變以往以課程為主的行銷方法,改以販售書本,並免費贈送三年的課程作為優惠方案,來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然後在消費者不滿意課程內容要求退費時,業者即以課程本為贈品為由,做為不能退費的依據。業者的作法,明顯是在規避有關短期補習班的退費規定,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有關唐小姐的案例,更是離譜。業者的業務員原以一次報名三年的鋼琴課,就送一台電子鋼琴,讓唐小姐一次付清三年的學費9萬元。但是,當唐小姐以小孩幼小,上2次課之後,發現學習效果不佳,要求退費時,業者竟然改稱9萬元是購買鋼琴的錢,課程是免費送的,不能退。業者的作法與案例一情形類似,最後都是以「課程」是免費送的,不能退,以規避有關短期補習班退費的規定。
消基會認為,上述二個案例,至少仍應適用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以符合公平原則。甚至對於以欺罔行為作為行銷手法的,可依民法規定撤銷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已付的價金。
至於業者明顯的在規避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加以調查,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為適當的行政處分,甚至可以按同法第37條發布消費警訊。主管機關亦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對業者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的行政處分;對於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的,主管機關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辦,並對其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消基會也發現不止短期補習班,瘦身美容、健身房等以課程為主的行業,有些業者為了規避法令所規定的退費標準,改採以商品銷售為主,再以免費送課程的方式來行銷,消費者宜小心,避免權益受到損害;而主管機關更應加以調查,以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的權益。
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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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村以優惠方案贈送了看似套餐的銷售方式,卻在張小姐不能上課後,堅持一毛也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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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姐為了從小培養孩子的才藝,聽從業者的建議,一次報名三年的鋼琴課,就可以獲贈一台電子鋼琴,更阿沙力地付清九萬元的學費!可是上了兩次,發現因為孩子才四歲,學習效果不佳,因此想要和業者協調退費。
沒想到業者回答,當初的九萬元是購買電鋼琴的錢,課程是免費附送的,因此不上課視同放棄,不能退費。
上述二個案例,顯然都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有關。
補習及進修教育,本來是以課程為主,教材為輔,並且受「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法令規範。其中,有關短期補習班,教育部在94年9月7日公告「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縣市政府也依據地方自治,分別制定有關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規則,其中均有退費之相關規定。
上述張小姐的案例,業者顯然改變以往以課程為主的行銷方法,改以販售書本,並免費贈送三年的課程作為優惠方案,來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然後在消費者不滿意課程內容要求退費時,業者即以課程本為贈品為由,做為不能退費的依據。業者的作法,明顯是在規避有關短期補習班的退費規定,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有關唐小姐的案例,更是離譜。業者的業務員原以一次報名三年的鋼琴課,就送一台電子鋼琴,讓唐小姐一次付清三年的學費9萬元。但是,當唐小姐以小孩幼小,上2次課之後,發現學習效果不佳,要求退費時,業者竟然改稱9萬元是購買鋼琴的錢,課程是免費送的,不能退。業者的作法與案例一情形類似,最後都是以「課程」是免費送的,不能退,以規避有關短期補習班退費的規定。
消基會認為,上述二個案例,至少仍應適用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以符合公平原則。甚至對於以欺罔行為作為行銷手法的,可依民法規定撤銷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已付的價金。
至於業者明顯的在規避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加以調查,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為適當的行政處分,甚至可以按同法第37條發布消費警訊。主管機關亦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對業者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的行政處分;對於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的,主管機關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辦,並對其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消基會也發現不止短期補習班,瘦身美容、健身房等以課程為主的行業,有些業者為了規避法令所規定的退費標準,改採以商品銷售為主,再以免費送課程的方式來行銷,消費者宜小心,避免權益受到損害;而主管機關更應加以調查,以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的權益。
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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