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與補習班的退費爭議 - 消費者保護
By Agatha
at 2005-07-28T03:50
at 2005-07-28T03: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ishyintt (Life's a struggle)》之銘言:
: 應ivysky大大的邀請 XD
: 和大家分享一下最近遇到的退費糾紛
: 事由:
: 我在今年二月份到台南學儒報名了教師甄試班,
: 當場以二萬四千元無優惠的價格繳清,
: 拿到一張臨時上課證,無收據。
: 櫃檯人員並說從四月到六月會開一系列的先修班,
: (人員並未說明先修班是包含於我報名的正規班裡)
補習班不會無故開設先修班
可能報名的時候就要問清楚
先修班的課程節數、課程內容、師資、與正規班的關係、是否包含在正規班裡面
以及如何計算前來上課的時數等
並且最好明訂在收據或合約當中,將上課日期詳訂。
: 以簡訊通知開課日期。
: 但是四到六月我人在外地唸書,
: 簡訊通知又總是在開課日期前幾天才發送,
簡訊通知這部分
可由雙方當初協議清楚,
沒有特別規定~
: 來不及回台南,
: 在我想要退費前根本沒有上過任何一堂課,
: 臨時上課證也沒有任何的上課紀錄。
: 七月初有了退費的念頭,
: 其正規班連開課日期都還沒出來,
: 開始與學儒接觸,
: 原本就已做好只能退七成的心理準備,
: 在我的認知裡,自己是屬於〝未開課前可退全額七成〞,
: 學儒卻堅稱先修班已開,
: 等同正式課程已開始,只能退五成,
: 且先修班上課不看證,
: 無法確定我沒有上過課拿過教材。
我想最大的落差在此
但雙方也都缺乏直接有力的證據
: 說之前也有案例都退五成,
: 沒有理由給我七成。
: 處理經過:
: 因為補習班在台南市,
: 所以我到台南市政府五樓的消保官辦公室填申訴單後,
: 一個星期多後接到公文,
: 通知某日下午三點與業者共同協調。
: 幫我們處理這個案件的是徐銘通消保官,
: 業者堅持的論點是:
: 他們已盡到發出上課簡訊的通知,
: 也事先告知有先修班,
: 先修班不是開一兩節意思意思,
: 而是認真地上並與未來的正規課程有銜接的地方。
: 但是當消保官問他:
: 你們的正式課程開始了嗎?
: 業者代表的回答是:還沒。
: 業者代表看過我的上課證後,
: 也回答:確實是沒有上過任何課。
: 消保官在查閱條文後,
: 決定請業者放寬退費條件,
: 退七成給我。
: 因為他覺得差幾千塊而已,
: 希望不要弄到二次申訴。
應該是指再開一次協商會議。
基本上向消保官申訴已經是所謂的「第二次申訴」囉~
請看我的簽名檔,依據消保法第43條
: 業者代表說他必須回去向主管報告,
: 消保官請他在一週內做出答覆。
: 後續:
: 答覆期限到的前兩天,
: 學儒主動與我聯絡表示:
: 最多只能退六成,
: 算是雙方各退讓一步。
: 學儒說在協調日後,
: 他們的主管有再向消保官聯繫,
: 表明自己的立場,
: 所以消保官贊同他們退五成的做法。
: 隔天我致電向消保官確定這件事,
: 他表示不知道有這件事,
幸好你再向消保官求證,這個業者實在是....吼
: 聽到學儒的最後決定時,
: 他的意見是:
: 開課日期確實是有爭議,
: 但是補習班確實是有開了先修班,
: 而且不是一節二節意思意思而已。
: 雖然與正式開課有所差異,
: 但是他也沒有權力硬叫補習班退七成給我,
: 希望我可以退讓,接受六成的結果,
主要還是開課時間具有爭議
如前所述缺乏具體有力的證據來支持
所以希望雙方都各退一步
才會達到協商的目的
: 對大家都好這樣。
: 我有跟他說:
: 為何在第一次的協調當場是說退七成,
: 如果當初就說是退五成或六成,
: 那我還能稍微釋懷,
: 結果卻是接到這樣事後更改結果的通知,
: 還不是由消保官通知,
: 是由補習班告訴我的。
: 消保官的口氣很明顯就是希望到此結束,
: 他在一開始就說過,
: 幾千塊的事不要讓他再開一次會,
: 在這通電話裡也說了,希望趕快結案,
: 打完這通電話後我幾乎是萬念俱灰了說。
: 因為期待消保官的結果到最後卻是如此,
: 所幸,
: 後來有個同事接收了我的部份,
: 讓我能順利辦轉讓,
: 才算完滿結束。
: --
: 後記:
: 在這次事件裡,
: 我想自己比較有缺失的是沒有要求收據及忽略先修班的部份,
我想如果今天在收據裡面註明詳細
這個問題應該就很明確了~
不致於造成在提供證據上無法相當強力充分
更遑論少了收據的影響
而且先修班的部分也要特別注意
補習班不會平白無故就提供先修班課程
到底是以何種名目在計算先修班課程
在當初的協約上應該明定
否則容易形成補習班可以規避的地方~
: 在填申訴單事由一定要寫得非常詳細,
: 將一切細節都寫上對自己較有利。
: 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經驗,
: 希望能對版友有所幫助。
: 謝謝您耐心地看完落落長的文章 ^^"
實際上有關各縣市自治條例中「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的內容當中有關退費的部分常讓很多消費者跳腳
很多消費者很難接受什麼課程都沒有上到卻只能退七成
然後許多補習班在開課方式、開課時間上又有所規避
造成如f大或更多消費者所遭遇到的消費爭議
就我所知,
各縣市此退費的標準多沿用省府時代的條例(有歷史的...)。
而且當初此規定制訂的條件,
是考慮補習班為了開設一門課程,
衡量必須支出的開課成本,
例如:開課場所、員工、教室設備、師資、教材、學員管理等成本,
並且對照招收的學員人數足夠後才能開課的條件,
在考量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雙方權益下所制訂出來的。
然而,時間與社會變遷之下,
原初該法對於補習班的設定,
與後來許多的補習班開設型態多有所差異,
例如:部分補習班之經營型態是無論招收學員多寡都照樣開課,
或學員隨時來都可以馬上上課(這與招收學員人數足夠後才開課不一樣)
或像錄影帶班、先修班、....。
雖然如此也許不盡從人(消費者)願
但目前也僅能以該規定來處理
因此未於實際開課前退費除了台北市是退7.5成之外
其他縣市都是7成(請指正~)
據我所知退費這部分規定教育主管機關目前已有修法的打算
就退費比例上加以調整
並針對特定經營型態的補習班予以特別規定
但在待實際修法的這段時間
消費者還是要將課程詢問清楚並明訂在契約內(無奈狀...)
對自己才比較有保障~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 應ivysky大大的邀請 XD
: 和大家分享一下最近遇到的退費糾紛
: 事由:
: 我在今年二月份到台南學儒報名了教師甄試班,
: 當場以二萬四千元無優惠的價格繳清,
: 拿到一張臨時上課證,無收據。
: 櫃檯人員並說從四月到六月會開一系列的先修班,
: (人員並未說明先修班是包含於我報名的正規班裡)
補習班不會無故開設先修班
可能報名的時候就要問清楚
先修班的課程節數、課程內容、師資、與正規班的關係、是否包含在正規班裡面
以及如何計算前來上課的時數等
並且最好明訂在收據或合約當中,將上課日期詳訂。
: 以簡訊通知開課日期。
: 但是四到六月我人在外地唸書,
: 簡訊通知又總是在開課日期前幾天才發送,
簡訊通知這部分
可由雙方當初協議清楚,
沒有特別規定~
: 來不及回台南,
: 在我想要退費前根本沒有上過任何一堂課,
: 臨時上課證也沒有任何的上課紀錄。
: 七月初有了退費的念頭,
: 其正規班連開課日期都還沒出來,
: 開始與學儒接觸,
: 原本就已做好只能退七成的心理準備,
: 在我的認知裡,自己是屬於〝未開課前可退全額七成〞,
: 學儒卻堅稱先修班已開,
: 等同正式課程已開始,只能退五成,
: 且先修班上課不看證,
: 無法確定我沒有上過課拿過教材。
我想最大的落差在此
但雙方也都缺乏直接有力的證據
: 說之前也有案例都退五成,
: 沒有理由給我七成。
: 處理經過:
: 因為補習班在台南市,
: 所以我到台南市政府五樓的消保官辦公室填申訴單後,
: 一個星期多後接到公文,
: 通知某日下午三點與業者共同協調。
: 幫我們處理這個案件的是徐銘通消保官,
: 業者堅持的論點是:
: 他們已盡到發出上課簡訊的通知,
: 也事先告知有先修班,
: 先修班不是開一兩節意思意思,
: 而是認真地上並與未來的正規課程有銜接的地方。
: 但是當消保官問他:
: 你們的正式課程開始了嗎?
: 業者代表的回答是:還沒。
: 業者代表看過我的上課證後,
: 也回答:確實是沒有上過任何課。
: 消保官在查閱條文後,
: 決定請業者放寬退費條件,
: 退七成給我。
: 因為他覺得差幾千塊而已,
: 希望不要弄到二次申訴。
應該是指再開一次協商會議。
基本上向消保官申訴已經是所謂的「第二次申訴」囉~
請看我的簽名檔,依據消保法第43條
: 業者代表說他必須回去向主管報告,
: 消保官請他在一週內做出答覆。
: 後續:
: 答覆期限到的前兩天,
: 學儒主動與我聯絡表示:
: 最多只能退六成,
: 算是雙方各退讓一步。
: 學儒說在協調日後,
: 他們的主管有再向消保官聯繫,
: 表明自己的立場,
: 所以消保官贊同他們退五成的做法。
: 隔天我致電向消保官確定這件事,
: 他表示不知道有這件事,
幸好你再向消保官求證,這個業者實在是....吼
: 聽到學儒的最後決定時,
: 他的意見是:
: 開課日期確實是有爭議,
: 但是補習班確實是有開了先修班,
: 而且不是一節二節意思意思而已。
: 雖然與正式開課有所差異,
: 但是他也沒有權力硬叫補習班退七成給我,
: 希望我可以退讓,接受六成的結果,
主要還是開課時間具有爭議
如前所述缺乏具體有力的證據來支持
所以希望雙方都各退一步
才會達到協商的目的
: 對大家都好這樣。
: 我有跟他說:
: 為何在第一次的協調當場是說退七成,
: 如果當初就說是退五成或六成,
: 那我還能稍微釋懷,
: 結果卻是接到這樣事後更改結果的通知,
: 還不是由消保官通知,
: 是由補習班告訴我的。
: 消保官的口氣很明顯就是希望到此結束,
: 他在一開始就說過,
: 幾千塊的事不要讓他再開一次會,
: 在這通電話裡也說了,希望趕快結案,
: 打完這通電話後我幾乎是萬念俱灰了說。
: 因為期待消保官的結果到最後卻是如此,
: 所幸,
: 後來有個同事接收了我的部份,
: 讓我能順利辦轉讓,
: 才算完滿結束。
: --
: 後記:
: 在這次事件裡,
: 我想自己比較有缺失的是沒有要求收據及忽略先修班的部份,
我想如果今天在收據裡面註明詳細
這個問題應該就很明確了~
不致於造成在提供證據上無法相當強力充分
更遑論少了收據的影響
而且先修班的部分也要特別注意
補習班不會平白無故就提供先修班課程
到底是以何種名目在計算先修班課程
在當初的協約上應該明定
否則容易形成補習班可以規避的地方~
: 在填申訴單事由一定要寫得非常詳細,
: 將一切細節都寫上對自己較有利。
: 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經驗,
: 希望能對版友有所幫助。
: 謝謝您耐心地看完落落長的文章 ^^"
實際上有關各縣市自治條例中「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的內容當中有關退費的部分常讓很多消費者跳腳
很多消費者很難接受什麼課程都沒有上到卻只能退七成
然後許多補習班在開課方式、開課時間上又有所規避
造成如f大或更多消費者所遭遇到的消費爭議
就我所知,
各縣市此退費的標準多沿用省府時代的條例(有歷史的...)。
而且當初此規定制訂的條件,
是考慮補習班為了開設一門課程,
衡量必須支出的開課成本,
例如:開課場所、員工、教室設備、師資、教材、學員管理等成本,
並且對照招收的學員人數足夠後才能開課的條件,
在考量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雙方權益下所制訂出來的。
然而,時間與社會變遷之下,
原初該法對於補習班的設定,
與後來許多的補習班開設型態多有所差異,
例如:部分補習班之經營型態是無論招收學員多寡都照樣開課,
或學員隨時來都可以馬上上課(這與招收學員人數足夠後才開課不一樣)
或像錄影帶班、先修班、....。
雖然如此也許不盡從人(消費者)願
但目前也僅能以該規定來處理
因此未於實際開課前退費除了台北市是退7.5成之外
其他縣市都是7成(請指正~)
據我所知退費這部分規定教育主管機關目前已有修法的打算
就退費比例上加以調整
並針對特定經營型態的補習班予以特別規定
但在待實際修法的這段時間
消費者還是要將課程詢問清楚並明訂在契約內(無奈狀...)
對自己才比較有保障~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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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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