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Re: 加州健身房簽約-七日內解約被刁難 - 消費者保護Agnes · 2007-06-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我想問的是,法院實務是採何種認定標準?是「到達主義」還是「發信主義」呢? 希望知道的朋友可以解惑! 消保法實行細則第十九條為民法的特別規定,此條在立法上採折衷主義也就是只要在七 日內發出意思表示即可而不以在七日內到達為必要 所以在實務上的處理一切以郵戳為準只要郵戳上的日期是在簽約後的七日內發出的都可 以無須任何理由解除契約 -- 消費者保護All CommentsXanthe2007-06-25意思表示只要是非對話方式 一律以到達為實務所採用Hazel2007-06-29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採發信主義.Related Posts我該讓步嗎?對鍊的鎖頭部分 男女不一樣??美國有哪些名牌值得買?手機上網費用去用餐被燙傷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