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er特賣會 - 流行時尚
By Irma
at 2006-01-08T17:06
at 2006-01-08T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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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cshady (I Try...)》之銘言:
: ※ 引述《Dano (丹奴)》之銘言:
: : 看到這位版友的文章
: : 所以想說一下
: : 但不能連續推文太累了
: : 所以用po的
: : 版上討論很多次了
: : 大家都知道台灣porter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
: : 只是他們利用日本porter在台灣未取得商標的漏洞取得商標權
: : 材質 設計 款式 都"承襲"日本porter
: : 甚至在銷售上並沒有公開說明 讓許多人以為兩者仍是相同的
: : 這種做法讓人無法接受罷了
: : 而許多版友指稱的"仿冒"
: : 多數是指風格的抄襲
: : 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或許不是仿冒
: : 但這種設計上的抄襲 是令人汗顏的 我想這也是板上GG和porter被批的那麼慘的原因
: : 您是法律的專才 因此對於定義的要求很明確
: : 但對許多版友來說並不清楚這樣的分別而有情緒上的用語
: : 既是如此 您或許可以清楚的為大家解釋 以你們法律專業的立場
: : porter國際標為何不叫仿冒與日版有什麼不同 而不是丟下一句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 : 才會更讓人接受
: : 我在porter剛進來時買過兩個國際標的
: : 現在則是日版愛用者 日本有許多系列我很喜歡 像smoky跟freestyle
: : HP的黑美跟monogram等等
: : 現在我還是會拿之前的其中一個國際標裝裝書(另一個淘汰了)
: : 我通常是建議同學如果價錢相差不大或是可以負擔的話 當然是買日版 因為質感和品質
: : 仍有差距
: : 如果國際標有特別的設計是日版沒有而他又非常喜歡的話 那當然買台版
: : 等到有一天國際標的設計完全跳脫日版而自成一格的時候
: : 我才會認同他是值得一逛的品牌
: : 個人觀點
: 我沒有攻擊的意思,我只是想找出事實的真相,
: 而對於說要負法律上的責任,這是必須的,因為已經看過太多案例,
: 只因為一時情緒上的發洩,或是指摘不當,而吃上官司,甚至罰錢坐牢,
: 如果大家能用較客觀的角度來分析,我想應該會較容易避免掉這類情況...
: 而就法律上觀點,如果仔細看判決事實的話,就會發現台灣與日方起初都有簽訂授權契
: 約,包含授權台灣可以註冊日本之外的PORTER商標,並且得以使用日方PORTER之一
: 切款式、質料...等,而得以製造、銷售,這與版上多數持反面意見的版友,所說
: 台灣未經許可而加以抄襲或是搶註商標...等有許多出入,竟然日方已有承諾在先,
: 為何還稱台灣為仿冒品呢?以法律解釋,或是一般大眾的通念,『仿冒』,
: 應該是指稱未經他人同意而抄襲,而以商標法來看,雙方已有契約協議,
: 即代表日方對於台灣註冊PORTER商標是認可的,至於其他有關使用款式、質料而為製造、
: 銷售自不殆言。
: 另外,我舉一個知名案件為例,即黑人與白人牙膏案,
: 起初,黑人牙膏也是告白人牙膏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然,當消費者能區別二者間之差異時,也注定了黑人牙膏敗訴之命運。
: 重回PORTER案,現在已有越來越多消費者得以分辨PORTER國際標以及日方PORTER,
: 這也慢慢導致日方喪失了原有的優勢,而趨向和解,
: 而雙方若能和解,則最有利的是我們消費者,因為能夠從中獲利,
: 其中之獲利,自不用我多說了...
: 若有謬誤,還請指正,謝謝。
針對網友看不見判決網頁的問題,我重新附上網址,及司法院判決書搜尋系統的網址,
http://tinyurl.com/dsudv(本案判決書)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網友如用裁判書搜尋系統搜尋,
法院名稱選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類別選擇行政,日期可填90年1月1日至現今,
關鍵字則鍵入PORTER,就可以搜尋得到,希望大部分持反對意見的人,
可以把案件仔細看過,特別是針對網路傳言台灣從未獲得日方授權,而註冊PORTER商標,
以及從未獲授權以日方之材質、樣式為製造、行銷,這也是我一開始去查判決的原因,
我並不是以法、理、情等任一方面為焦點,而是關注在網路傳言是否為真實,
其他有關個人喜惡以及是否為原創等皆非我所要強調的,我亦無權干涉,
請勿再以其他並非我所要探求的事情,而與我爭論,好的東西我一定喜歡,
這也是個人品味的問題,無庸置疑,不然個人也不會出現在這個版面。
另外,針對部分推文來回答,主要是以『法律』為出發點,無關上述我所要尋求的事實,
首先,回答iswave大大,你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想說的是,現在的判決的確是尚立『敗訴』,但訴訟程序現在只到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而已,若你有參照我給的訴訟資料看,即可發現,訴訟最後一階段,
會到最高行政法院去進行,而尚立若現階段不上訴或之後到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的話,
的確它的系爭商標(即PORTER)是有被撤銷的可能,而以一般的商標而言,
它的期限為一期十年,得以無限期展延,當然,以台灣PORTER而言,
在它商標尚未被撤銷或發生其他情況前,它仍是商標之擁有人,
在法律上,台灣只有它能夠行使有關PORTER商標之一切權利,
不知這樣的回答有沒有讓你更了解?如有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其次,回答lilichen74大大,新的網址我已附上,請參照,
有關你的問題,在判決中皆可找到答案,但我要重申的是,
我一直以來所想要強調的只是找尋真相,否則只憑網路傳言或單方面的宣稱,
就要對一個人來作判斷,這樣是否有失公允呢?
因為網路傳言,並沒有提出直接的證據來佐證其言是否屬實,
這點也是我本於法律人的立場所以要跳出來查明事實的原因,
可能是我太多管閒事了吧?畢竟都要考期末考了...(離題了)
最後,針對savagehans21回答,你指稱我為PORTER國際標公司的人,
請提出直接證據來證明,不然我將對你採取一切法律上相關之行動,
除非你跟我鄭重道歉,並上網澄清,否則我有權對你的指控,
向法院提出告訴或向版主及站務提出評斷,
言論的自由並非是無限制的自由,基於法律人的立場,
我一直強調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如果以上文章有任何錯誤的話,還請批評指教,謝謝。
P.S:如有造成其他網友的困擾,還請海涵包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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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Dano (丹奴)》之銘言:
: : 看到這位版友的文章
: : 所以想說一下
: : 但不能連續推文太累了
: : 所以用po的
: : 版上討論很多次了
: : 大家都知道台灣porter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
: : 只是他們利用日本porter在台灣未取得商標的漏洞取得商標權
: : 材質 設計 款式 都"承襲"日本porter
: : 甚至在銷售上並沒有公開說明 讓許多人以為兩者仍是相同的
: : 這種做法讓人無法接受罷了
: : 而許多版友指稱的"仿冒"
: : 多數是指風格的抄襲
: : 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或許不是仿冒
: : 但這種設計上的抄襲 是令人汗顏的 我想這也是板上GG和porter被批的那麼慘的原因
: : 您是法律的專才 因此對於定義的要求很明確
: : 但對許多版友來說並不清楚這樣的分別而有情緒上的用語
: : 既是如此 您或許可以清楚的為大家解釋 以你們法律專業的立場
: : porter國際標為何不叫仿冒與日版有什麼不同 而不是丟下一句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 : 才會更讓人接受
: : 我在porter剛進來時買過兩個國際標的
: : 現在則是日版愛用者 日本有許多系列我很喜歡 像smoky跟freestyle
: : HP的黑美跟monogram等等
: : 現在我還是會拿之前的其中一個國際標裝裝書(另一個淘汰了)
: : 我通常是建議同學如果價錢相差不大或是可以負擔的話 當然是買日版 因為質感和品質
: : 仍有差距
: : 如果國際標有特別的設計是日版沒有而他又非常喜歡的話 那當然買台版
: : 等到有一天國際標的設計完全跳脫日版而自成一格的時候
: : 我才會認同他是值得一逛的品牌
: : 個人觀點
: 我沒有攻擊的意思,我只是想找出事實的真相,
: 而對於說要負法律上的責任,這是必須的,因為已經看過太多案例,
: 只因為一時情緒上的發洩,或是指摘不當,而吃上官司,甚至罰錢坐牢,
: 如果大家能用較客觀的角度來分析,我想應該會較容易避免掉這類情況...
: 而就法律上觀點,如果仔細看判決事實的話,就會發現台灣與日方起初都有簽訂授權契
: 約,包含授權台灣可以註冊日本之外的PORTER商標,並且得以使用日方PORTER之一
: 切款式、質料...等,而得以製造、銷售,這與版上多數持反面意見的版友,所說
: 台灣未經許可而加以抄襲或是搶註商標...等有許多出入,竟然日方已有承諾在先,
: 為何還稱台灣為仿冒品呢?以法律解釋,或是一般大眾的通念,『仿冒』,
: 應該是指稱未經他人同意而抄襲,而以商標法來看,雙方已有契約協議,
: 即代表日方對於台灣註冊PORTER商標是認可的,至於其他有關使用款式、質料而為製造、
: 銷售自不殆言。
: 另外,我舉一個知名案件為例,即黑人與白人牙膏案,
: 起初,黑人牙膏也是告白人牙膏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然,當消費者能區別二者間之差異時,也注定了黑人牙膏敗訴之命運。
: 重回PORTER案,現在已有越來越多消費者得以分辨PORTER國際標以及日方PORTER,
: 這也慢慢導致日方喪失了原有的優勢,而趨向和解,
: 而雙方若能和解,則最有利的是我們消費者,因為能夠從中獲利,
: 其中之獲利,自不用我多說了...
: 若有謬誤,還請指正,謝謝。
針對網友看不見判決網頁的問題,我重新附上網址,及司法院判決書搜尋系統的網址,
http://tinyurl.com/dsudv(本案判決書)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網友如用裁判書搜尋系統搜尋,
法院名稱選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類別選擇行政,日期可填90年1月1日至現今,
關鍵字則鍵入PORTER,就可以搜尋得到,希望大部分持反對意見的人,
可以把案件仔細看過,特別是針對網路傳言台灣從未獲得日方授權,而註冊PORTER商標,
以及從未獲授權以日方之材質、樣式為製造、行銷,這也是我一開始去查判決的原因,
我並不是以法、理、情等任一方面為焦點,而是關注在網路傳言是否為真實,
其他有關個人喜惡以及是否為原創等皆非我所要強調的,我亦無權干涉,
請勿再以其他並非我所要探求的事情,而與我爭論,好的東西我一定喜歡,
這也是個人品味的問題,無庸置疑,不然個人也不會出現在這個版面。
另外,針對部分推文來回答,主要是以『法律』為出發點,無關上述我所要尋求的事實,
首先,回答iswave大大,你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想說的是,現在的判決的確是尚立『敗訴』,但訴訟程序現在只到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而已,若你有參照我給的訴訟資料看,即可發現,訴訟最後一階段,
會到最高行政法院去進行,而尚立若現階段不上訴或之後到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的話,
的確它的系爭商標(即PORTER)是有被撤銷的可能,而以一般的商標而言,
它的期限為一期十年,得以無限期展延,當然,以台灣PORTER而言,
在它商標尚未被撤銷或發生其他情況前,它仍是商標之擁有人,
在法律上,台灣只有它能夠行使有關PORTER商標之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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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跟我鄭重道歉,並上網澄清,否則我有權對你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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