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no (丹奴)》之銘言:
: ※ 引述《mcshady (I Try...)》之銘言:
: : 我找到地圖了,如下所示:
: : http://0rz.net/eb0ZH (由祥記網頁轉載)
: : 從台中火車站出發,轉搭台中客運往清泉崗的公車我記得好像是115吧?
: : http://www.tcbus.com.tw/lines/115line.htm(台中客運)
: : 大約要搭40分鐘到50分鐘,進入大雅鄉,過大明國小後,就快到了,
: : 等看到台灣省自來水大雅營運所,就要準備下車了,
: : 從地圖來看,應該是要過清泉崗營區的大門口,就是要過月祥路,
: : 非在地人的話,請詢問公車司機。
: : 另外,看到許多人指摘國際標的PORTER為仿冒品,但又沒事實依據,
: : 令我有點無奈,本是好心分享,卻惹來非議,基於實事求是的精神,
: : 我上司法院網站查了一下判決,發現最新PORTER商標訴訟判決在去年11月17日宣判,
: : http://0rz.net/d50Zk(由司法院所轉載)
: : 順便附上智財局有關商標訴訟之資料,
: :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process.asp
: :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examine/trademark_law_3_20.asp
: : 該判決內有許多事實的來龍去脈,有興趣的人就看看吧!
: : 對於這件事我只能說: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網路上的傳言不一定都是事實,
: : 由他人所流傳的話語,必定會有所偏離甚至扭曲,就如柯南所言,『事實只有一個』,
: : 而過度悖離事實,甚至毀壞他人商譽,是必須負法律上之責任的。
: : 基於身為法律人的立場,只好以證據來說話了...
: : 如有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 看到這位版友的文章
: 所以想說一下
: 但不能連續推文太累了
: 所以用po的
: 版上討論很多次了
: 大家都知道台灣porter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
: 只是他們利用日本porter在台灣未取得商標的漏洞取得商標權
: 材質 設計 款式 都"承襲"日本porter
: 甚至在銷售上並沒有公開說明 讓許多人以為兩者仍是相同的
: 這種做法讓人無法接受罷了
: 而許多版友指稱的"仿冒"
: 多數是指風格的抄襲
: 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或許不是仿冒
: 但這種設計上的抄襲 是令人汗顏的 我想這也是板上GG和porter被批的那麼慘的原因
: 您是法律的專才 因此對於定義的要求很明確
: 但對許多版友來說並不清楚這樣的分別而有情緒上的用語
: 既是如此 您或許可以清楚的為大家解釋 以你們法律專業的立場
: porter國際標為何不叫仿冒與日版有什麼不同 而不是丟下一句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 才會更讓人接受
: 我在porter剛進來時買過兩個國際標的
: 現在則是日版愛用者 日本有許多系列我很喜歡 像smoky跟freestyle
: HP的黑美跟monogram等等
: 現在我還是會拿之前的其中一個國際標裝裝書(另一個淘汰了)
: 我通常是建議同學如果價錢相差不大或是可以負擔的話 當然是買日版 因為質感和品質
: 仍有差距
: 如果國際標有特別的設計是日版沒有而他又非常喜歡的話 那當然買台版
: 等到有一天國際標的設計完全跳脫日版而自成一格的時候
: 我才會認同他是值得一逛的品牌
: 個人觀點
我沒有攻擊的意思,我只是想找出事實的真相,
而對於說要負法律上的責任,這是必須的,因為已經看過太多案例,
只因為一時情緒上的發洩,或是指摘不當,而吃上官司,甚至罰錢坐牢,
如果大家能用較客觀的角度來分析,我想應該會較容易避免掉這類情況...
而就法律上觀點,如果仔細看判決事實的話,就會發現台灣與日方起初都有簽訂授權契
約,包含授權台灣可以註冊日本之外的PORTER商標,並且得以使用日方PORTER之一
切款式、質料...等,而得以製造、銷售,這與版上多數持反面意見的版友,所說
台灣未經許可而加以抄襲或是搶註商標...等有許多出入,竟然日方已有承諾在先,
為何還稱台灣為仿冒品呢?以法律解釋,或是一般大眾的通念,『仿冒』,
應該是指稱未經他人同意而抄襲,而以商標法來看,雙方已有契約協議,
即代表日方對於台灣註冊PORTER商標是認可的,至於其他有關使用款式、質料而為製造、
銷售自不殆言。
另外,我舉一個知名案件為例,即黑人與白人牙膏案,
起初,黑人牙膏也是告白人牙膏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然,當消費者能區別二者間之差異時,也注定了黑人牙膏敗訴之命運。
重回PORTER案,現在已有越來越多消費者得以分辨PORTER國際標以及日方PORTER,
這也慢慢導致日方喪失了原有的優勢,而趨向和解,
而雙方若能和解,則最有利的是我們消費者,因為能夠從中獲利,
其中之獲利,自不用我多說了...
若有謬誤,還請指正,謝謝。
--
--
: ※ 引述《mcshady (I Try...)》之銘言:
: : 我找到地圖了,如下所示:
: : http://0rz.net/eb0ZH (由祥記網頁轉載)
: : 從台中火車站出發,轉搭台中客運往清泉崗的公車我記得好像是115吧?
: : http://www.tcbus.com.tw/lines/115line.htm(台中客運)
: : 大約要搭40分鐘到50分鐘,進入大雅鄉,過大明國小後,就快到了,
: : 等看到台灣省自來水大雅營運所,就要準備下車了,
: : 從地圖來看,應該是要過清泉崗營區的大門口,就是要過月祥路,
: : 非在地人的話,請詢問公車司機。
: : 另外,看到許多人指摘國際標的PORTER為仿冒品,但又沒事實依據,
: : 令我有點無奈,本是好心分享,卻惹來非議,基於實事求是的精神,
: : 我上司法院網站查了一下判決,發現最新PORTER商標訴訟判決在去年11月17日宣判,
: : http://0rz.net/d50Zk(由司法院所轉載)
: : 順便附上智財局有關商標訴訟之資料,
: :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process.asp
: :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examine/trademark_law_3_20.asp
: : 該判決內有許多事實的來龍去脈,有興趣的人就看看吧!
: : 對於這件事我只能說: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網路上的傳言不一定都是事實,
: : 由他人所流傳的話語,必定會有所偏離甚至扭曲,就如柯南所言,『事實只有一個』,
: : 而過度悖離事實,甚至毀壞他人商譽,是必須負法律上之責任的。
: : 基於身為法律人的立場,只好以證據來說話了...
: : 如有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 看到這位版友的文章
: 所以想說一下
: 但不能連續推文太累了
: 所以用po的
: 版上討論很多次了
: 大家都知道台灣porter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
: 只是他們利用日本porter在台灣未取得商標的漏洞取得商標權
: 材質 設計 款式 都"承襲"日本porter
: 甚至在銷售上並沒有公開說明 讓許多人以為兩者仍是相同的
: 這種做法讓人無法接受罷了
: 而許多版友指稱的"仿冒"
: 多數是指風格的抄襲
: 就法律的觀點來說或許不是仿冒
: 但這種設計上的抄襲 是令人汗顏的 我想這也是板上GG和porter被批的那麼慘的原因
: 您是法律的專才 因此對於定義的要求很明確
: 但對許多版友來說並不清楚這樣的分別而有情緒上的用語
: 既是如此 您或許可以清楚的為大家解釋 以你們法律專業的立場
: porter國際標為何不叫仿冒與日版有什麼不同 而不是丟下一句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 才會更讓人接受
: 我在porter剛進來時買過兩個國際標的
: 現在則是日版愛用者 日本有許多系列我很喜歡 像smoky跟freestyle
: HP的黑美跟monogram等等
: 現在我還是會拿之前的其中一個國際標裝裝書(另一個淘汰了)
: 我通常是建議同學如果價錢相差不大或是可以負擔的話 當然是買日版 因為質感和品質
: 仍有差距
: 如果國際標有特別的設計是日版沒有而他又非常喜歡的話 那當然買台版
: 等到有一天國際標的設計完全跳脫日版而自成一格的時候
: 我才會認同他是值得一逛的品牌
: 個人觀點
我沒有攻擊的意思,我只是想找出事實的真相,
而對於說要負法律上的責任,這是必須的,因為已經看過太多案例,
只因為一時情緒上的發洩,或是指摘不當,而吃上官司,甚至罰錢坐牢,
如果大家能用較客觀的角度來分析,我想應該會較容易避免掉這類情況...
而就法律上觀點,如果仔細看判決事實的話,就會發現台灣與日方起初都有簽訂授權契
約,包含授權台灣可以註冊日本之外的PORTER商標,並且得以使用日方PORTER之一
切款式、質料...等,而得以製造、銷售,這與版上多數持反面意見的版友,所說
台灣未經許可而加以抄襲或是搶註商標...等有許多出入,竟然日方已有承諾在先,
為何還稱台灣為仿冒品呢?以法律解釋,或是一般大眾的通念,『仿冒』,
應該是指稱未經他人同意而抄襲,而以商標法來看,雙方已有契約協議,
即代表日方對於台灣註冊PORTER商標是認可的,至於其他有關使用款式、質料而為製造、
銷售自不殆言。
另外,我舉一個知名案件為例,即黑人與白人牙膏案,
起初,黑人牙膏也是告白人牙膏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然,當消費者能區別二者間之差異時,也注定了黑人牙膏敗訴之命運。
重回PORTER案,現在已有越來越多消費者得以分辨PORTER國際標以及日方PORTER,
這也慢慢導致日方喪失了原有的優勢,而趨向和解,
而雙方若能和解,則最有利的是我們消費者,因為能夠從中獲利,
其中之獲利,自不用我多說了...
若有謬誤,還請指正,謝謝。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