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能夠已經付了錢
: 又還能反悔的
: 大概只有付訂的場合吧
訂金在248條,
當事人若無特別約定,訂金交付時,推定契約成立
戴爾主張這條是往死胡同走
為什麼?
因為很難想像戴爾會直接承認契約成立
(備註:原例修文時刪除,因為這是種類物)
我找個判決
93台上441號
立約定金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不能成立,類推適用本條第四款
以證約定金而言,若因可歸責於戴爾之事由致契約被撤銷,有沒有類推本法第3款加倍返還
的可能性,我想是可以討論的
總之,戴爾會把這個解釋為訂金殊難想像
因為訂金是一種要物契約,交付之時契約推定成立~
而且依照定金的從屬效力,主買賣契約不成立,定金契約自無所附力,
他若解釋為訂金代表他不否認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那大家就把火力集中在88條的過失上就好了~
要說匯款是代表買賣預約也很怪
我都價金付完了主買賣契約還沒成立是怎樣?
就算是買賣預約好了,
我在訴訟上依民事訴訟法255第一項第二款,
將訴之聲明變更為"戴爾應為與原告締結買賣主約之意思表示"
,訴訟標的改一下,
或者再不然將上面這個訴之聲明與原給付標的物之
請求作一個預備合併
對我也沒差
: 從這角度去出發
: 那我們已經付出去的錢
: 是否可以視為訂金?
: 然後請求Double返還?
: 前提是可能必須是匯款?
--
: 能夠已經付了錢
: 又還能反悔的
: 大概只有付訂的場合吧
訂金在248條,
當事人若無特別約定,訂金交付時,推定契約成立
戴爾主張這條是往死胡同走
為什麼?
因為很難想像戴爾會直接承認契約成立
(備註:原例修文時刪除,因為這是種類物)
我找個判決
93台上441號
立約定金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不能成立,類推適用本條第四款
以證約定金而言,若因可歸責於戴爾之事由致契約被撤銷,有沒有類推本法第3款加倍返還
的可能性,我想是可以討論的
總之,戴爾會把這個解釋為訂金殊難想像
因為訂金是一種要物契約,交付之時契約推定成立~
而且依照定金的從屬效力,主買賣契約不成立,定金契約自無所附力,
他若解釋為訂金代表他不否認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那大家就把火力集中在88條的過失上就好了~
要說匯款是代表買賣預約也很怪
我都價金付完了主買賣契約還沒成立是怎樣?
就算是買賣預約好了,
我在訴訟上依民事訴訟法255第一項第二款,
將訴之聲明變更為"戴爾應為與原告締結買賣主約之意思表示"
,訴訟標的改一下,
或者再不然將上面這個訴之聲明與原給付標的物之
請求作一個預備合併
對我也沒差
: 從這角度去出發
: 那我們已經付出去的錢
: 是否可以視為訂金?
: 然後請求Double返還?
: 前提是可能必須是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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