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請勿以身試法。 - 網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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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http://blog.sina.com.tw/evastory/article.php?pbgid=39537&entryid=573009

作者:Eva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請勿以身試法。

目前很多網路使用者的觀念需要修正,很多人認為網路是法律的化外之地,不必尊守傳統

的法律,這些人在日常生活上通常也都循規蹈矩,但是在網路上卻自恃技高一籌,誤認立

法院尚未修訂網路相關法律,誤認執法者未受過網路使用訓練,誤認他人無法追蹤到自己

,誤認為在網路上享有法律豁免權。這些錯誤想法使得很多人誤蹈法網而不自知。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 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

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

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

...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

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 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的毀謗罪。

E.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

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

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F.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

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文章希望各位網友參考!!~!! 文章出處

http://www.asiafocus.com.tw/focus/knows/know008.htm (連結失效)


這個只要舉陳具體事實即可,前陣子有大學生在 BBS 及貼大字報罵老師,被判刑 10 個

月, 請本站網友在發言時要三思而行, 別太衝動了...

如果你還不了解事情的嚴重性,請你參考以下的網址:

「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出自中國時報標題。

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結果不但被告且判賠十萬元。

http://jouston.no-ip.com/archives/000193.html

另一案件:

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4717692


發表於 2007/08/22 04: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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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09-08-08
但是我覺得很差的地方是 只有"公然"才有罪
Rae avatarRae2009-08-12
寫到信箱 私下罵人 多難聽 都不算罪
Kelly avatarKelly2009-08-14
對啊...因為只能抓公開地方的...
Doris avatarDoris2009-08-18
對啊...因為只能抓她在R大網誌的回文
錯字連篇+不實指控,不實指控就真的了~
Hazel avatarHazel2009-08-22
網誌留言的部份,可以當作恐嚇、不實指控
John avatarJohn2009-08-26
yahoo私信...唉我很久沒用yahoo了.太多垃圾信
Zora avatarZora2009-08-27
私信髒話部分..就想成什麼人說什麼話
Bennie avatarBennie2009-08-30
個人道德修養問題,把她當作蘇東坡看佛印吧y
Damian avatarDamian2009-09-04
她在網誌講話就沒有侮辱、誹謗,反而恐嚇、不實指控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09-05
現代有些人就是喜歡搞這種行為,如果你找到他網誌
公開罵你的話,也可以告,暗指特定對象辱罵等等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