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在板上討論過許多次,主管機關有了決定性的想法:
(我把草案內容放最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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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公告: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
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
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帶。
說明:
一、 明定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二、 電影片映演業基於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觀影環境所為合理且必要時,
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如臭豆腐、鹹酥雞、瓜子、花生等味道嗆辣、濃郁或食用產生噪音
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為利實務上運作之遂行,爰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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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資訊: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www.gio.gov.tw),「電影事業服務」網頁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二)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
(三) 電話:(02)33567868。
(四) 傳真:(02)2341036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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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鑒於部分電影片映演業藉以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
於映演場所以揭示、標示方式或口頭告知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場觀影,
惟未載(說)明禁止攜帶外食之範圍,致衍生不少消費爭議。按電影片映
演業以揭示、標示方式或口頭告知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內,性質係屬消
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澈底解決因電影
片映演業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衍生之消費爭議,行政院新聞局爰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爰擬具「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
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確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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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草案內容放最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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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公告: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
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
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帶。
說明:
一、 明定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二、 電影片映演業基於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觀影環境所為合理且必要時,
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如臭豆腐、鹹酥雞、瓜子、花生等味道嗆辣、濃郁或食用產生噪音
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為利實務上運作之遂行,爰增訂但書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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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資訊: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www.gio.gov.tw),「電影事業服務」網頁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二)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
(三) 電話:(02)33567868。
(四) 傳真:(02)2341036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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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鑒於部分電影片映演業藉以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
於映演場所以揭示、標示方式或口頭告知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場觀影,
惟未載(說)明禁止攜帶外食之範圍,致衍生不少消費爭議。按電影片映
演業以揭示、標示方式或口頭告知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內,性質係屬消
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澈底解決因電影
片映演業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衍生之消費爭議,行政院新聞局爰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爰擬具「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
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確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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