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雖已爬過文但仍有個問題想請教
我在今年7月10日時,在高雄火車站遇到一位女生,當時他只跟我說要填問卷
誰知填完問卷竟然開始跟我推銷書= =,我用盡各種理由他都有辦法反駁我
可能我生性不太會拒絕別人,最後我買了一套10800元的書
本來我只想說乖乖存錢了事,但是之後我傳簡訊給那位業務員更改地址
他毫無音訊,我就開始覺得奇怪,上網一查,才知道是名聲很臭的台灣麥克公司
這下我也不想要書了,再加上本人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富裕
一個月600塊我也不一定能從零用錢省出來,且現今也無打工,所以想要解除契約
現在問題是 從訂購日7月10日算起,已過七天,但是書尚未寄給我,消保法第19條
規定乃是以收到貨品7日內算起,但是我很不想要書寄過來,這樣我還能寄存證信函
解除契約嗎?
請各位大大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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