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存證信函就等於解除合約嗎?? - 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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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so82 (不再沉默)》之銘言:
: 我5月4號逛街時被某健身中心的人拉去做問卷參觀 當天簽了會員合約是限單一會所的

那就是訪問買賣了

: 同時被收走5月4號時簽的合約和當天繳錢的發票
: 我今天5月11號就寄出存證信函聲明解除所有的合約 並要求退費
: 1. 寄了存證信函 就等於"正式"解除合約了嗎??還是還要有其他解除合約的手續??

寄了存證信函就解約了

: 2. 5月4號簽約 5月11號應該算第七天寄存證信函還是可以解約的對嗎??

原則上依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終止為期間終止日
另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9條,係採取發信主義
所以5月11日還是在7日內

: 3. 發票被收走了(笨@@) 這樣還能要求退錢嗎????

那就看對方良心了,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先影印再交給

: 4. 我已經辦了郵局每月自動轉帳 就是填一張三聯單 合約解除了這個就自動作廢嗎???

不會喔,對方可能繼續請款,詳細情形要問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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