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份在某婚宴公司預訂明年二月的宴客場地預付了訂金4萬
現因其他因素須更換宴客場地,距婚期三個多月
當初契約中載明訂金為4萬元
若在宴客日期三個月前取消須將訂金全數沒收
當初在付完第一筆4萬的訂金後,向他人購買一筆6.5萬元禮卷
因禮卷有使用期限須在期限中使用完畢,因此此筆禮卷也已繳納給婚宴公司
婚宴公司所開立的訂席金暫收單上註明:此訂金將不予保留 退還或移作他用
在得知有換場地的可能後,向婚宴公司詢問
是否可將後繳的那一筆禮卷轉消費用
業務回答契約已載明所有宴客前所繳納的訂金皆不可退還
問題:
1.訂金的沒收合法嗎?
2.我們所繳的第二筆禮卷金額並沒有載明在契約上,為什麼不可以轉消費甚至退還?
3.訂席金暫收單上註明:此訂金將不予保留 退還或移作他用,具有法律效益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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