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售出概不退換」--合理嗎?? - 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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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ming (機會是留給有毅力的人)》之銘言:
: 如題,這是我心裡的疑惑,
: 之前在outlet買鞋子看到牆上及收銀台都貼了公告,
: 「貨物售出概不退換」、「恕不退換」....
: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 消費者不是該有七天鑒賞期??
: 店家貼出這樣的公告是否違法呢??

不如我們這樣說好了
要是將七天鑑賞期給無限上綱
亦即任何消費行為顧客均可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這樣還有誰肯開店?

偶而一、二個客人也就算了,睜隻眼閉隻眼,就當做人情
今天大家呷好相報,一個拉一個
老闆是不是得比照辦理?
更進一步,要是有心人想玩這招
到處找人頭去把某店貨物清空,第六天全部再來個要求退貨
幾個老闆受得了這種搞法?
一般商品的買賣你我都能想像得到上述情況的亂象
更遑論高價金的房屋、汽車交易了

總而言之,簽名、付款前三思
契約審閱期、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交易物的確認、付款方式及金額多寡 等等
自己的權利自己要懂得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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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6-10-13
可能還是有人會開店啦,把這些成本都轉嫁出去~~(東西變貴)
Tom avatarTom2006-10-15
就像美國一樣囉,店內退貨堆積如山,成本總會有人買單的
George avatarGeorge2006-10-15
美國是有保險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6-10-18
寫得真好~~大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