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提供一個實務判決案例作為參考
法院見解摘錄:(士林地院95年訴字第204號判決)
一、不法搜索
警察搜索都需具備相關法定要件,何況非執法機關之人未得被害人同意之非法搜索,侵害
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
二、誣指竊盜,侵害名譽權
店家於商品內外放置感應磁條或磁扣,並於出口處設置感應門,藉以感應是否有未消磁之
物品攜出店面,作為預防或發現竊盜之手段,此為眾所週知之事,而觸動商店感應門發報
警鈴,即可能有竊盜犯罪發生之嫌疑,此為一般社會通念,無論店家本身對於觸動警鈴之
消費者處理手段如何、主觀是否認定其有竊盜嫌疑,均不影響社會通念對於此等狀況之預
斷評價。
雖目前因感應門及磁條設置不當等因素,即使消費者未將未消磁商品攜出店面,仍有可能
因其他原因觸動警鈴,然此乃店家應投入資本改善感應設備、製造廠商應研發技術提高精
準度之問題,殊不得將店家或製造商感應門設備技術不良之責任,歸由消費者隨時負擔名
譽損失之危險
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斟酌實際情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之道
歉聲明,登載於聯合報台北市版頭版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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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者,請至司法院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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