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台中新光三越,
發現了一個問題,
想要請問大家一下~~
就是假設我今天(1/13)刷卡買了東西,
可是因為1/16開始有活動,
刷卡滿3000送300商品禮券。
所以我就問了櫃姐說我假設今天刷卡的話,
1/16可以來刷退以後再重刷一次嗎?
櫃姐跟我說現在新光三越規定不行,
除非是商品有瑕疵,否則不可以這樣。
我就又去問了樓管,
答案也是一樣,
他說因為國稅局查帳的關係,現在都這樣。
(我有問之前都可以,為什麼現在不行?
-因為之前有一次刷卡以後才發現,用另外
一張刷才有折扣,所以我隔天就跑去退刷以後再重新刷過)
他說商品有瑕疵或是化妝品類不適合,
這樣才可以退刷。
我再問了那法律規定不是七天內都可以無條件退刷嗎?
樓管就說是只有郵購商品,
百貨公司裡面這種當面確認的交易,
是不包括在內。
我想請問一下,
樓管這樣是對的嗎?於法有據嗎?
老實說,我今天聽到這樣覺得很不開心>.<
雖然說我本來是有特別的用意,
想說今天先刷了以後,
星期五再去刷退再重新刷,
因為我喜歡的那件我怕到時候買不到,
後來我心想買不到就算了~當隨緣~
但是回家仔細想想,
這樣那提早買的人,
後來發現有活動的話,
依照百貨公司這樣的規定,不是虧大了嗎?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新光三越的這樣的規定是合法的嗎?
如果不合規定的話,
我要詢問的對象是消基會嗎?
感謝大家^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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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生死兩茫茫,不思量,自難忘。
千里孤墳,無處話淒涼。
縱使相逢應不識,塵滿面,鬢如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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