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買賣 - 退費
By Adele
at 2005-06-01T16:52
at 2005-06-01T16:52
Table of Contents
寫了好久寫完才發現roura網友的動作好快,已經po了一篇了
但....既然也寫完了,也請大家參考看看^^
(我不是唸法律的,所以請大家參考就好)
本人於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壹日,路經汐止市(是汐止市沒錯吧?)新台五路
由貴公司對本人問卷推銷而訂購美容保養服務及產品,【分別為統一發票號碼
FZ27681182(建議數字用中文數字)新台幣參佰元整、
FZ27681183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整、FZ27681184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整】
(我覺得【】中的可以省略,個人意見)
總計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元整,以信用卡付款。
今本人欲取消此筆買賣, 因屬訪問買賣且訂購至今未滿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買賣契約
請貴公司全額退還本人已繳交之款項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元整,
並於文到之日將此筆款項匯入xx銀行xx分行帳號xxxxxxxx(或採信用卡退款)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以上聲明,請貴公司配合;
若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為免訟累,尚請遵照辦理。
看板上文章剪剪貼貼的寫了好久,就請板上各位先進容忍一下我的練習文吧XD
※ 引述《invers0412 (@@)》之銘言:
: 寫完了,幾個疑問請教一下
: 1. 去郵局買。手寫的?(有點蠢Q.Q)
: 2. 正本一份,影份二份?一份寄總公司(還是店面),一份給郵局,
: 一份寄給汐止當地的消保室? 正本給誰?
: 其實我同學說,他們也不是在騙啊,買貴也是自己答應的
: 那東西又不會有公定價
: 問題是我爬了黑店板,好像真的很貴厚,汐止這就不知道了
: 差點被我同學安撫下來 XD
: 存證信函如下,參考之前被m的那篇及精華區
: ===
: 於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壹日,貴公司汐止新台五路店對本人採問卷推銷
: 因本人先前未有美容消費經驗,即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服務
: 總計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元整
: 發票編號計有FZ27681182(金額參佰元整),FZ27681183(金額貳萬捌仟元整)
: 及FZ27681184(金額貳萬捌仟元整),均為新台幣單位,刷卡付款
: 本人原以為伍萬陸仟參佰元整為合理價格
: 但當晚於友人告知下,價格過高,且日後恐有損及自身權益之虞
: 與店家經溝通未果,由於為突襲性問卷銷售手法,屬訪問買賣
: 於購入七日內(由存證信函得證)
: 本人得主張消保法第十九條對此種買賣之保障,全額退費
: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 此舉造成貴公司困擾,深感抱歉
: 但若貴公司對此存證信函不予理會
: 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 敬請貴公司配合
: 以免訟累
: ===
: 後面全抄了 XD...
但....既然也寫完了,也請大家參考看看^^
(我不是唸法律的,所以請大家參考就好)
本人於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壹日,路經汐止市(是汐止市沒錯吧?)新台五路
由貴公司對本人問卷推銷而訂購美容保養服務及產品,【分別為統一發票號碼
FZ27681182(建議數字用中文數字)新台幣參佰元整、
FZ27681183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整、FZ27681184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整】
(我覺得【】中的可以省略,個人意見)
總計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元整,以信用卡付款。
今本人欲取消此筆買賣, 因屬訪問買賣且訂購至今未滿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買賣契約
請貴公司全額退還本人已繳交之款項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元整,
並於文到之日將此筆款項匯入xx銀行xx分行帳號xxxxxxxx(或採信用卡退款)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以上聲明,請貴公司配合;
若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為免訟累,尚請遵照辦理。
看板上文章剪剪貼貼的寫了好久,就請板上各位先進容忍一下我的練習文吧XD
※ 引述《invers0412 (@@)》之銘言:
: 寫完了,幾個疑問請教一下
: 1. 去郵局買。手寫的?(有點蠢Q.Q)
: 2. 正本一份,影份二份?一份寄總公司(還是店面),一份給郵局,
: 一份寄給汐止當地的消保室? 正本給誰?
: 其實我同學說,他們也不是在騙啊,買貴也是自己答應的
: 那東西又不會有公定價
: 問題是我爬了黑店板,好像真的很貴厚,汐止這就不知道了
: 差點被我同學安撫下來 XD
: 存證信函如下,參考之前被m的那篇及精華區
: ===
: 於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壹日,貴公司汐止新台五路店對本人採問卷推銷
: 因本人先前未有美容消費經驗,即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服務
: 總計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元整
: 發票編號計有FZ27681182(金額參佰元整),FZ27681183(金額貳萬捌仟元整)
: 及FZ27681184(金額貳萬捌仟元整),均為新台幣單位,刷卡付款
: 本人原以為伍萬陸仟參佰元整為合理價格
: 但當晚於友人告知下,價格過高,且日後恐有損及自身權益之虞
: 與店家經溝通未果,由於為突襲性問卷銷售手法,屬訪問買賣
: 於購入七日內(由存證信函得證)
: 本人得主張消保法第十九條對此種買賣之保障,全額退費
: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 此舉造成貴公司困擾,深感抱歉
: 但若貴公司對此存證信函不予理會
: 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 敬請貴公司配合
: 以免訟累
: ===
: 後面全抄了 XD...
→ MrsBear:原為款改為項,謝謝roura網友 61.62.171.122 06/01
※ 編輯: MrsBear 來自: 61.62.171.122 (06/01 18:31) Tags:
退費
All Comments
By Susan
at 2005-06-02T00:13
at 2005-06-02T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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