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消費者的權利 - 網店

Table of Contents

雖然這裡是買家版
可是一些買家權利好像老是被忽視



以下資料均來自於 http://www.cpc.gov.tw/
很長很長XDDD
紅字為重點 :)


1.何謂郵購買賣?
所謂郵購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
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交易型態。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郵購買賣為新型傳銷術,由於郵購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
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
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買賣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是指企業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締結之
買賣契約。

(三)郵購買賣主要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
契約的情形。而與消費者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約後同意企業經營者郵寄商品予消費者之
一般買賣郵寄不同。



2.郵購買賣與一般郵寄買賣有何不同?
所謂郵購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
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而所謂一般郵寄買賣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
約後同意企業經營郵寄商品予消費者的一種交易型態。謹就兩者異同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郵購買賣與一般郵寄買賣之相同處,在於兩者都是買賣的一種的交易型態,本質上
皆為買賣契約。並且都是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為交付商品之途徑。

(二)郵購買賣與一般郵寄買賣之不同處:

1、締約前檢視商品機會的有無:

⑴為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在締約前,是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消費者僅依據企業經營者的廣
告或散發、寄送的型錄,即決定購買該商品;或是雖有機會可以檢視商品,但檢視商品需
耗費不相當的時間、金錢、勞力或成本,以致無法檢視商品。

⑵為一般郵寄買賣的消費者在締約前,是有機會可以檢視商品的,並且在檢視商品之後,
才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進而同意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將商品送達
於消費者。

2、效力的不同:

郵購買賣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的規定,只有在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定的時候,
才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⑵一般郵寄買賣只能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並沒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
規定的餘地。


3.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負如何之告知義務?
為使必要時,消費者事後能主動與企業經營者取得聯絡,並明瞭交易條件,落實消費者保
護法有關解除權的規定,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
經營者應該在與消費者訂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時,或是在消費者收受商品時,盡到
下列的告知義務,並應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的證明文件:

(一)應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所定的事項,也就是買賣的條件、出賣人的姓名、名稱
、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的消費者。

(二)應告知買受的消費者得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解除權。換句話說,
業經營者應告知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
之後七日以內,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4.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否解除買賣契約?
其條件為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
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之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的方式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
,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有關解除權規定的立法意旨有三:

1、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 思考之情形下,而
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
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2、為表示慎重及存證之必要,及衡平雙方權利義務,而採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為解除權
行使的方法。

3、為避免猶豫期間制度之失效,而禁止以特約排除猶豫期間。

(二)行使解除權的方式:

1、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必須以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的方式或者以書面通知企業經
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不可僅以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

2、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三)行使解除權的期間:

1、消費者得於七日內解除契約。

2、該七日之期限是自消費者收受商品時起算。

(四)解除權規定的強制性: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規定,如果企業
經營者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約定,例如限縮解除買賣契約的期間不到七日,或者是限制解除
買賣契約只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或是只可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


(五)解除權的消滅:

1、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權利,在企業經營者已為合法告知的情形下, 因為七日猶豫期間
的經過而消滅。

2、消費者如果不是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或者是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自己的事由,而導
致自己所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者變更的話,消費者就不可以主張無條件的解除買賣
契約。(這點很長,總之就是買方自己弄壞東西,即使七天內也是不能退的)


5.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該七日之期間如何起算?

(一)有關期間的起算,依照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
。因此,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的買賣契約解除權,其七日期間的起算應自買賣
契約成立,消費者收受商品後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方式
解除契約的話,其書面通知的發出或是商品的交運,只要在前項所定的七日期間內為之,
即可算是遵守猶豫期間的規定。


6.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約定不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
或應扣手續費始得解除契約,其約定之效力如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如果約定
不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或應扣手續費始得解除契約的話,這樣的約定是
無效的。消費者仍然可以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契約解除權。


7.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前不願買受時,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
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照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經決定不願買受的話,沒有必要再坐等企業經營者寄
送該商品,而可以直接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以避免雙方在郵費、時間上之無
益支出,並且可確保消費者不致因逾越自收受商品後起算之七日期間而喪失解除權。

(二)消費者既已決定不願買受,那麼他的解除契約不論在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企
業經營者均喪失請求給付價金的權利,所使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前就可以解除契約,並
不會影響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更可避免其為寄送商品所為之支出,且得及早確定雙方的法
律關係。


8.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已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買賣契約者,該商品應如何處理?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的話,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
到消費者的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重點整理~你按End了嗎~===========================

1.Y拍跟大賣家買東西,99%符合郵購買賣!
1)大賣家屬於企業經營者
2)買家在購買前是摸不到、碰不到商品的
3)透過網路作為媒介,進行商品宣傳

2.賣家需提供 詳細資料給買家

3.從收到商品隔天算起的七天內,
買家可無條件以書面提出退貨或是退回商品,
無須負擔手續費、郵資,退貨需由賣家自行收回
若買方緣故毀損商品,賣方可拒絕

4.在收到貨品前,買方均可無條件提出終止契約
賣方不得要求買方支付款項

5.若賣家規定與以上四點牴觸,賣家規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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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很多版友都說
羊毛出在羊身上,提供鑑賞期會讓賣方成本增加,讓售價變高
不過說老實話....沒提供鑑賞旗真的有比較便宜嗎U_U
公認價格偏低的白媽與Choya可是有提供鑑賞期的唷!

最後補上我的例子
之前購買某家會開發票的Y拍大賣家商品
因為真的跟圖片有很大落差
在七天內與賣家溝通N次也無法解決
我直接去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
就在今天,賣家還是把折讓表寄給我
讓我進行退貨囉!
所以真的對賣家有所不滿,去找政府機關吧!


以上,為沒按End的各位 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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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連我自己也不知。權勢虛名,我早就已經享受過,但是仍然感到空虛。
現在的我,只想為自己而生存,因為有一日,我要讓世人明白,
其實他們與我又有何不同!

同樣是為了生存,我只是失去了朋友,失去了兄弟,但是那又如何?
一個人最能相信的,只有自己;一個人最能依靠的,也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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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08-11-22
超實用!!!!大推~~~
Susan avatarSusan2008-11-26
推~
Kumar avatarKumar2008-11-29
推~自己有的權益自己要維護...
Hedy avatarHedy2008-11-30
推~~這篇應該要M起來
Daniel avatarDaniel2008-12-02
推推~~我沒有按end XD
Megan avatarMegan2008-12-05
原PO超用心~~~~感激^^
John avatarJohn2008-12-07
大推!但我還是很好奇裡面說買方無須
Edwina avatarEdwina2008-12-08
負擔費用包括郵資!這點現在有鑑賞期的
賣家也沒做到吧@@''
Mason avatarMason2008-12-10
推鑑賞期像是賣方施捨的!感謝原PO的解釋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8-12-11
推原po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