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能怎麼辦?? - 退費
By Eden
at 2004-08-08T16:06
at 2004-08-08T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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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RTURE (幹!)》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P3-player 看板]
: 作者: FURTURE (friendly?!) 站內: MP3-player
: 標題: [問題] 現在我能怎麼辦??
: 時間: Sun Aug 8 02:28:58 2004
: 今天去NOVA
: 本來要去六合 後來跑錯 跑到隔壁
: 本來要買MSI藍色256那台
: 可是那個店員一直跟我說那不好
: 什麼音質沒有很好 大陸做的等等
: 一直推薦我其他的
: 後來我買了U-BEST UBMP-100
: 而且店員很奇怪
: 我問他有附什麼配件
: 她一直問我
: 你確定有要嗎??
: 確定有要我才拿給你看
這時要說,你不拿給我看,我就沒有可態跟你買。要是店員再這麼說,就別
理她,離開就是。在客人還沒拿出錢時就已經如此對待客人了,又怎麼能夠期待
他會對顧客有良好的售後服務呢?(尤其是在買易故障的電子產品時)
: 當時也沒堅持
: 跟她說好
: 她去拿了很久
: 回來蓋的保固書 就結帳了
: 後來看那盒子
: 上面又不像數位像機有貼封條
: 為什麼不能先打開看
你有要求打開看嗎?上文沒有提及。若有,他不願給你試試看是不是好的,
那麼你還跟他買下來的話,他不對這大家當然看得出來,但你讓他得逞也算是過
失;若無,那麼你應該要求試用,不然你願意買到一個不知道是好是壞的產品回
家嗎?這又不是養樂多,過期丟掉也就算了。
: 回家後試了一下
: 還可以
: 但剛剛關機要重開機 卻突然打不開
: 連按後面的reset鍵也沒用
: 到現在還是打不開
: 我該不會被耍了吧= ="
: 買不到24小時耶
: 現在能怎麼辦??
: 能全額退費嗎??
: 還是只能拿別隻貨 然後多退少補??
: 還是只能少補??
: 還是只能換一隻一模一樣的??
: 還是店員說送修??
: 說明書上說除非人為使用不當才會這樣
: 可是我都照說明書上的步驟用阿
: 然後說明書上有解決方法
: 但是根本就不能用阿
: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 不甘心3000多快就這樣飛了@@
民法第三五四條第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
證之品質。」也就是說,當店家把MP3交給你當時,必須要具有其所保證之品
質。其所保證之品質就是,因為他是全新的MP3,店家沒說是二手機也沒說是
瑕疵機展示機等等,所以要保證那MP3是完全新且功能健全不會故障的。
而你有一個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請自行參考民法第三五六條,條文不難
懂,應該可以看得懂。
理論上因為你都有好好來使用它,所以是它本身的瑕疵。一個商品有瑕疵的
話,消費者可以做一些要求:
一、得解除契約(三五九條)
二、得請求減少其價金(同上開條文)
三、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三六○條)
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三六四條,法文僅指種類之債時買受人得請求,
但實務上這是比較常見的方法,因前三種只有好企業會理你,爛店根本
不會管條文怎麼寫,因為他知道你不會因為這種小事就去告他。)
五、其他(如你上文寫的:拿別支貨,多退少補,或是少補;送修等等)這
邊就是法律未規定,但當事人間可以討價還價達成協議之處。
民法是私法,私法就是私人間的約定擺第一,沒有約定的話就協商,協商不
成再依法律(或邊協商邊用法律「壓人」)。所以在買東西時,往往談判協商能
力強的人,他可以一輩子不必懂法律,卻處處吃香。要是天生與人說理或爭辯的
能力不足,法律只是個方法及救濟,我個人認為多訓練自己bargain的能力才是
根本。因為除非你專門研究法律,否則真正在遇到情況時馬上就能搬出法條的非
法律人,幾希矣!所以多去想辦法「練功」,其實我認為這也是極重要的!
上面段話的意思是,以上我列出五點(甚至有千萬種我沒有列出來卻可以使
你獲得救濟的辦法)你都可以使用,不過其實對店家很難有強制力,除非你去告
他。但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你可以告訴他,我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錢,這是民法
三五九條明定的,你不退我錢,那你就是犯法!(可以帶著小六法翻給他看)這
樣子在通常店家也不懂法律的情況之下,比較有可能讓他聽你的,然後退錢給你
。但真遇到盧的,不怕你的,那麼可能就得換成其他種方式了!
如果不幸他就是堅持只送修或只換一支,那麼你就要求他明文在白紙黑字寫
清楚,如送修,就寫:
甲方:(你的姓名)
乙方:(對方公司行號)
乙方保證甲方於乙處購買之有瑕疵之MP3(廠牌型號皆註明)在送修後即
無任何瑕疵,品質須如同新品,並於民國93年X月X日前(日期你跟店家
協商)完修並通知甲方取回,如仍有任何瑕疵,品質不如新品,或並未於約
日期前通知甲方取回,乙方同意退回該MP3之價金3XXX元。
甲方簽名
乙方代理人(店員或店長之姓名)簽名並蓋上店章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93年X月X日
最好寫成一式二份,一份留在你身上,一份留在店家中。
如係換機,則寫法亦同上,改送修為換機,並取消完修通知等文字即可。
如果他願意簽,那當然很好,對你就有了保障;但也要預防他不願意簽,第
一要找朋友一起去,好歹是個人證,要是猛一定,我會直接掛一支錄音筆在脖子
上,若店家說願意答應此條件但不願寫下白紙黑字時,你就笑笑地說,好好好,
不簽也沒有關係,反正(手指脖上的錄音筆)也有錄音存證,讓他知道你打從一
開始與他的對話都板錄音進去了,這時有了錄音,他簽或不簽其實就比較沒差了
。
以上。請參考。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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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轉錄自 MP3-player 看板]
: 作者: FURTURE (friendly?!) 站內: MP3-player
: 標題: [問題] 現在我能怎麼辦??
: 時間: Sun Aug 8 02:28:58 2004
: 今天去NOVA
: 本來要去六合 後來跑錯 跑到隔壁
: 本來要買MSI藍色256那台
: 可是那個店員一直跟我說那不好
: 什麼音質沒有很好 大陸做的等等
: 一直推薦我其他的
: 後來我買了U-BEST UBMP-100
: 而且店員很奇怪
: 我問他有附什麼配件
: 她一直問我
: 你確定有要嗎??
: 確定有要我才拿給你看
這時要說,你不拿給我看,我就沒有可態跟你買。要是店員再這麼說,就別
理她,離開就是。在客人還沒拿出錢時就已經如此對待客人了,又怎麼能夠期待
他會對顧客有良好的售後服務呢?(尤其是在買易故障的電子產品時)
: 當時也沒堅持
: 跟她說好
: 她去拿了很久
: 回來蓋的保固書 就結帳了
: 後來看那盒子
: 上面又不像數位像機有貼封條
: 為什麼不能先打開看
你有要求打開看嗎?上文沒有提及。若有,他不願給你試試看是不是好的,
那麼你還跟他買下來的話,他不對這大家當然看得出來,但你讓他得逞也算是過
失;若無,那麼你應該要求試用,不然你願意買到一個不知道是好是壞的產品回
家嗎?這又不是養樂多,過期丟掉也就算了。
: 回家後試了一下
: 還可以
: 但剛剛關機要重開機 卻突然打不開
: 連按後面的reset鍵也沒用
: 到現在還是打不開
: 我該不會被耍了吧= ="
: 買不到24小時耶
: 現在能怎麼辦??
: 能全額退費嗎??
: 還是只能拿別隻貨 然後多退少補??
: 還是只能少補??
: 還是只能換一隻一模一樣的??
: 還是店員說送修??
: 說明書上說除非人為使用不當才會這樣
: 可是我都照說明書上的步驟用阿
: 然後說明書上有解決方法
: 但是根本就不能用阿
: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 不甘心3000多快就這樣飛了@@
民法第三五四條第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
證之品質。」也就是說,當店家把MP3交給你當時,必須要具有其所保證之品
質。其所保證之品質就是,因為他是全新的MP3,店家沒說是二手機也沒說是
瑕疵機展示機等等,所以要保證那MP3是完全新且功能健全不會故障的。
而你有一個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請自行參考民法第三五六條,條文不難
懂,應該可以看得懂。
理論上因為你都有好好來使用它,所以是它本身的瑕疵。一個商品有瑕疵的
話,消費者可以做一些要求:
一、得解除契約(三五九條)
二、得請求減少其價金(同上開條文)
三、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三六○條)
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三六四條,法文僅指種類之債時買受人得請求,
但實務上這是比較常見的方法,因前三種只有好企業會理你,爛店根本
不會管條文怎麼寫,因為他知道你不會因為這種小事就去告他。)
五、其他(如你上文寫的:拿別支貨,多退少補,或是少補;送修等等)這
邊就是法律未規定,但當事人間可以討價還價達成協議之處。
民法是私法,私法就是私人間的約定擺第一,沒有約定的話就協商,協商不
成再依法律(或邊協商邊用法律「壓人」)。所以在買東西時,往往談判協商能
力強的人,他可以一輩子不必懂法律,卻處處吃香。要是天生與人說理或爭辯的
能力不足,法律只是個方法及救濟,我個人認為多訓練自己bargain的能力才是
根本。因為除非你專門研究法律,否則真正在遇到情況時馬上就能搬出法條的非
法律人,幾希矣!所以多去想辦法「練功」,其實我認為這也是極重要的!
上面段話的意思是,以上我列出五點(甚至有千萬種我沒有列出來卻可以使
你獲得救濟的辦法)你都可以使用,不過其實對店家很難有強制力,除非你去告
他。但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你可以告訴他,我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錢,這是民法
三五九條明定的,你不退我錢,那你就是犯法!(可以帶著小六法翻給他看)這
樣子在通常店家也不懂法律的情況之下,比較有可能讓他聽你的,然後退錢給你
。但真遇到盧的,不怕你的,那麼可能就得換成其他種方式了!
如果不幸他就是堅持只送修或只換一支,那麼你就要求他明文在白紙黑字寫
清楚,如送修,就寫:
甲方:(你的姓名)
乙方:(對方公司行號)
乙方保證甲方於乙處購買之有瑕疵之MP3(廠牌型號皆註明)在送修後即
無任何瑕疵,品質須如同新品,並於民國93年X月X日前(日期你跟店家
協商)完修並通知甲方取回,如仍有任何瑕疵,品質不如新品,或並未於約
日期前通知甲方取回,乙方同意退回該MP3之價金3XXX元。
甲方簽名
乙方代理人(店員或店長之姓名)簽名並蓋上店章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93年X月X日
最好寫成一式二份,一份留在你身上,一份留在店家中。
如係換機,則寫法亦同上,改送修為換機,並取消完修通知等文字即可。
如果他願意簽,那當然很好,對你就有了保障;但也要預防他不願意簽,第
一要找朋友一起去,好歹是個人證,要是猛一定,我會直接掛一支錄音筆在脖子
上,若店家說願意答應此條件但不願寫下白紙黑字時,你就笑笑地說,好好好,
不簽也沒有關係,反正(手指脖上的錄音筆)也有錄音存證,讓他知道你打從一
開始與他的對話都板錄音進去了,這時有了錄音,他簽或不簽其實就比較沒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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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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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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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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