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91條︰
<上略>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下略>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如果連最低標準都不能遵守了,
那還講人情味???
誰知道小孩子會不會騙人,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要是萬一被投訴(根據91條)要店員罰錢時,
這時說人情味,主管、小孩子家長、開罰單的人....誰會理你啊
說不定連媒體來了,也不會理什麼人情味吧!
(主管︰員工欠缺訓練,造成這種事發生,我們會再加強員工訓練~~這些話不常聽到嗎?)
說不定連工作都沒了,店員何辜?只因為要煮飯沒空,叫小孩買,就丟了工作,
人情味又不會幫店員付罰單或給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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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91條︰
<上略>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下略>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如果連最低標準都不能遵守了,
那還講人情味???
誰知道小孩子會不會騙人,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要是萬一被投訴(根據91條)要店員罰錢時,
這時說人情味,主管、小孩子家長、開罰單的人....誰會理你啊
說不定連媒體來了,也不會理什麼人情味吧!
(主管︰員工欠缺訓練,造成這種事發生,我們會再加強員工訓練~~這些話不常聽到嗎?)
說不定連工作都沒了,店員何辜?只因為要煮飯沒空,叫小孩買,就丟了工作,
人情味又不會幫店員付罰單或給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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