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台南中山店女裝特賣-東京著衣抬高標價 - 百貨公司
By Eden
at 2010-05-23T01:02
at 2010-05-23T01:0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RADA (PRADA)》之銘言:
: ※ 引述《pinkebase (粉紅色最漂亮)》之銘言:
: : 後來發現居然沒有特價,而且還變相漲價....
: : 我有問小姐有沒有特價,小姐就說:沒有,按上面的價錢。
: : 本來已經拿了1.2件想結帳了,後來發現標價很奇怪,
: : 每件衣服的標價都被用黑色的筆塗掉,然後寫上新的價錢。
: : 我仔細一看,原本定價250元,在特賣會上竟然賣330元;
: : 原本定價350元,在特賣會上竟然賣460元,超級誇張的,
: : 另外我也發現現場看到的衣服,在網路上也有賣,賣的也比現場便宜= =
: : 看看是否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解惑。
pinkebase大 請先不要生氣,我先舉一個不是那麼恰當的例子;
同樣一瓶飲料,大賣場可以賣14元,便利超商賣16元,甚至促銷時又是不一樣的價錢,
你會不會覺得不公平?
可能有人會說,雖然都是同一商品,但其實這兩種情形不一樣,
因為我的例子是不同的店家比較,而pinkebase大 的例子是同一店家標價疑似不實的例子
沒錯,這表示你思緒清楚,但是我稍後會說明這兩者的情形其實是有類似性的。
回到正題,今天pinkebase大 疑惑的是,
同樣的商品為何現場標價和當初的宣傳單(DM)標價不同,這在法律上行的通嘛?
其實PRADA大說的沒錯,我們有權「請求依牌價」購買,但是這個牌價並非當然就是DM價,
民法154條第II項明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以我們有權要求的價格,是現場標價而非DM價;
這也是大多數商場或賣場常見的行銷手法--用低價DM吸引顧客,
然後改標價或以商品售罄為由推薦其他商品,畢竟人也來了,時間也花了,看看不花錢。
可是其實我們會發現往往不知不覺中就花了多餘或不必要的開銷了(題外)。
就後者來說,是否購買額外的商品,決定權仍在於消費者,
但就前者來說,心理的感受真的是差很多!
很遺憾,當初民國初期繼受德國民法時,立法者考慮的是產品生產不易,國內工業化未竟
恐有消費者眾而產品製造不及,權衡出賣人權益,
故以「商品置於架上(實物現賣)」為時點判斷契約價格之認定,
再者,出賣人必須保證商品存在(實物),二來買受人得仔細審閱並親自檢查商品。
因此「實物現賣原則」對消費者也是有利的。
總而言之,DM寄送並非是廠商「出賣之保證」,充其量只是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契約之成立,只發生在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廠商要約),
以及消費者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承諾),兩者同時發生才可謂契約成立,
也才發生民法第154條第I項前段的效力:「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也就是說,實務上常見之廠商DM、房屋招租之告示牌、政府採購之公告等等,
若有事前聲明者,應適用154條第I項後段之規定: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再回到我之前舉的「錯誤例子」;為什麼不同店家的標價我會在這裡舉為例子?
原因很簡單,因為每筆交易(買賣契約)都是獨立議價的,
消費者願意拿去結帳表示他接受這樣的價格,
儘管每次商家提出的價格不同(DM也好、現場價也好),價格決定了交易是否成立。
換言之無論是否相同的商品,每一次的交易都是雙方合意(雙方對交易價格同意)才能成立
不同意者大可拒絕求去,這乃是契約自由原則的具體表現。
(我知道沒有人會管那個鬼原則是否存在 = =+)
也由於這種自由市場的理論存在於普世民法當中,
所以 pinkebase大的主張可能無法從法律上站的住腳。
這是因為,當你剛運動完,附近又剛好只有便利超商時,
同樣一瓶飲料的「價值」也變的不同了,你會更願意掏出錢來解決當下的需要。
也因為消費者各自的狀況不同,讓市場決定商品的價值,
法律保障消費者有權掌握手中的金錢流向(意志的自由決定)即已足夠。
你大可反駁衣服不適用我的運動飲料例子,因為沒有人會裸體去買衣服,
但是兩者的精神是相同的;
那就是消費者既然得以自主決定,消費者就當然接受自己責任原則(買貴是自己的事)。
第二,法律上商家沒有用錯誤的標價欺瞞消費者(因為是要約引誘),
DM的出價並不表示店家就必須以該價格出賣於消費者。
最明顯的例子,看看DELL標錯價的例子,DELL的例子比起我們的情形有過之而不及,
法院依然認定DELL的出價並非要約(當然該案有更多關鍵的認定,且案情與本案不同),
但舉輕以明重,pinkebase 大認為「疑似標價不實」的例子確實站不住腳。
那麼,我們微小的消費者有什麼辦法呢?
由於「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自己的權利要自己捍衛,
所以消費者仔細比價、親自區別不同商品的優劣、善盡辨別商品的揀選機會,
就是買方的最大本錢:老子(娘)不出錢你能奈我何!
很微小的力量,我知道,但是,我個人認為,這種力量很高貴。
因為這種力量可以讓我們用市場機制搞倒黑店、
對不良企業做出裁判、用消費表達我們的觀點!
此外,以上幾乎都適用民法總則的規範適用,是否有債各、消保的特殊規定援引,
也還有討論的空間(雖然個人覺得應該不會有大大差別)。
最後感謝耐心讀完無趣的死法律文章,佔用版面也說聲抱歉。
另外,以上有錯也敬請指教,思慮不週多多包涵。
: 基本上
: 我們有權利要求照牌價購買
: 如果牌價比標價低的話..這樣我們就有權要求!!
: 可是
: 廠商也有權利''調整''售價
: 只要他們有做標示
: 或許是高 或許是低
: maybe是因為百貨抽成而調高售價的
: 虛擬通路本來成本就比較低
: 售價自然可以壓低..
: 也許你可以選擇不買
: 這樣他業績就不好
: 下次百貨也不會找它設櫃
: 然後
: 你還是得回虛擬通路購買
: (實體通路成本總是比較高的..)
: 退貨的部份可以找樓管反應看看
: 站在消費者立場
: 理論上他們會給顧客方便的...:)
: (也可以借機要求樓管向廠商要求 單一售價)
--
: ※ 引述《pinkebase (粉紅色最漂亮)》之銘言:
: : 後來發現居然沒有特價,而且還變相漲價....
: : 我有問小姐有沒有特價,小姐就說:沒有,按上面的價錢。
: : 本來已經拿了1.2件想結帳了,後來發現標價很奇怪,
: : 每件衣服的標價都被用黑色的筆塗掉,然後寫上新的價錢。
: : 我仔細一看,原本定價250元,在特賣會上竟然賣330元;
: : 原本定價350元,在特賣會上竟然賣460元,超級誇張的,
: : 另外我也發現現場看到的衣服,在網路上也有賣,賣的也比現場便宜= =
: : 看看是否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解惑。
pinkebase大 請先不要生氣,我先舉一個不是那麼恰當的例子;
同樣一瓶飲料,大賣場可以賣14元,便利超商賣16元,甚至促銷時又是不一樣的價錢,
你會不會覺得不公平?
可能有人會說,雖然都是同一商品,但其實這兩種情形不一樣,
因為我的例子是不同的店家比較,而pinkebase大 的例子是同一店家標價疑似不實的例子
沒錯,這表示你思緒清楚,但是我稍後會說明這兩者的情形其實是有類似性的。
回到正題,今天pinkebase大 疑惑的是,
同樣的商品為何現場標價和當初的宣傳單(DM)標價不同,這在法律上行的通嘛?
其實PRADA大說的沒錯,我們有權「請求依牌價」購買,但是這個牌價並非當然就是DM價,
民法154條第II項明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以我們有權要求的價格,是現場標價而非DM價;
這也是大多數商場或賣場常見的行銷手法--用低價DM吸引顧客,
然後改標價或以商品售罄為由推薦其他商品,畢竟人也來了,時間也花了,看看不花錢。
可是其實我們會發現往往不知不覺中就花了多餘或不必要的開銷了(題外)。
就後者來說,是否購買額外的商品,決定權仍在於消費者,
但就前者來說,心理的感受真的是差很多!
很遺憾,當初民國初期繼受德國民法時,立法者考慮的是產品生產不易,國內工業化未竟
恐有消費者眾而產品製造不及,權衡出賣人權益,
故以「商品置於架上(實物現賣)」為時點判斷契約價格之認定,
再者,出賣人必須保證商品存在(實物),二來買受人得仔細審閱並親自檢查商品。
因此「實物現賣原則」對消費者也是有利的。
總而言之,DM寄送並非是廠商「出賣之保證」,充其量只是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契約之成立,只發生在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廠商要約),
以及消費者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承諾),兩者同時發生才可謂契約成立,
也才發生民法第154條第I項前段的效力:「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也就是說,實務上常見之廠商DM、房屋招租之告示牌、政府採購之公告等等,
若有事前聲明者,應適用154條第I項後段之規定: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再回到我之前舉的「錯誤例子」;為什麼不同店家的標價我會在這裡舉為例子?
原因很簡單,因為每筆交易(買賣契約)都是獨立議價的,
消費者願意拿去結帳表示他接受這樣的價格,
儘管每次商家提出的價格不同(DM也好、現場價也好),價格決定了交易是否成立。
換言之無論是否相同的商品,每一次的交易都是雙方合意(雙方對交易價格同意)才能成立
不同意者大可拒絕求去,這乃是契約自由原則的具體表現。
(我知道沒有人會管那個鬼原則是否存在 = =+)
也由於這種自由市場的理論存在於普世民法當中,
所以 pinkebase大的主張可能無法從法律上站的住腳。
這是因為,當你剛運動完,附近又剛好只有便利超商時,
同樣一瓶飲料的「價值」也變的不同了,你會更願意掏出錢來解決當下的需要。
也因為消費者各自的狀況不同,讓市場決定商品的價值,
法律保障消費者有權掌握手中的金錢流向(意志的自由決定)即已足夠。
你大可反駁衣服不適用我的運動飲料例子,因為沒有人會裸體去買衣服,
但是兩者的精神是相同的;
那就是消費者既然得以自主決定,消費者就當然接受自己責任原則(買貴是自己的事)。
第二,法律上商家沒有用錯誤的標價欺瞞消費者(因為是要約引誘),
DM的出價並不表示店家就必須以該價格出賣於消費者。
最明顯的例子,看看DELL標錯價的例子,DELL的例子比起我們的情形有過之而不及,
法院依然認定DELL的出價並非要約(當然該案有更多關鍵的認定,且案情與本案不同),
但舉輕以明重,pinkebase 大認為「疑似標價不實」的例子確實站不住腳。
那麼,我們微小的消費者有什麼辦法呢?
由於「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自己的權利要自己捍衛,
所以消費者仔細比價、親自區別不同商品的優劣、善盡辨別商品的揀選機會,
就是買方的最大本錢:老子(娘)不出錢你能奈我何!
很微小的力量,我知道,但是,我個人認為,這種力量很高貴。
因為這種力量可以讓我們用市場機制搞倒黑店、
對不良企業做出裁判、用消費表達我們的觀點!
此外,以上幾乎都適用民法總則的規範適用,是否有債各、消保的特殊規定援引,
也還有討論的空間(雖然個人覺得應該不會有大大差別)。
最後感謝耐心讀完無趣的死法律文章,佔用版面也說聲抱歉。
另外,以上有錯也敬請指教,思慮不週多多包涵。
: 基本上
: 我們有權利要求照牌價購買
: 如果牌價比標價低的話..這樣我們就有權要求!!
: 可是
: 廠商也有權利''調整''售價
: 只要他們有做標示
: 或許是高 或許是低
: maybe是因為百貨抽成而調高售價的
: 虛擬通路本來成本就比較低
: 售價自然可以壓低..
: 也許你可以選擇不買
: 這樣他業績就不好
: 下次百貨也不會找它設櫃
: 然後
: 你還是得回虛擬通路購買
: (實體通路成本總是比較高的..)
: 退貨的部份可以找樓管反應看看
: 站在消費者立場
: 理論上他們會給顧客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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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24T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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