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原po小妹的回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裁決還沒有下來 不知道會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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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一條"分裝"
一條"刊登.廣告"
基本上就是"分裝已經違法"
然後硬要說"刊登分裝"是違法
總共兩條~單條違規的罰款最低好像是六千元起跳
分裝罰金最高十萬
刊登最高罰五萬
裁決還沒下來~看他們怎麼判了
會再寄行文過來
賣的哪夠罰...............=.=
另外...衛生局有說那個檢舉的人總共檢舉16件
共幾個人並不清楚...而且他說如果露拍已經給衛生局資料
照理來說應該要通報賣家下架~但是露拍並沒有通知我任何訊息
是直到收到衛生局的信函~並詢問之後我才自行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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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補充:
(1)分裝那條就是先前po的第九條
第9條(分裝改裝出售之禁止)【相關罰則】§28
輸入之化粧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或
改裝出售。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之化粧品,應在標籤
及仿單之明顯處,以中文載明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第28條(罰則2)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2)刊登應該以下我查到的
第24條(廣告真實義務及申請程序)【相關罰則】第一項或第二項~§30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
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
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
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
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
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第30條(罰則4)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
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
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91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比對程
式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
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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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不少人都是被露拍害的,我妹妹也是!
要集合大家的力量向露拍抗議嗎? :p
2007年的時候 basenotes也有一篇文章,關於ebay禁止刊登分裝的香水
雖然我自己並不喜歡Y拍 不過至少這方面他們有擋 以免大家誤觸法律。
銷售平台連這方面的基本功能都不提供,不能說他們沒有責任吧
http://www.basenotes.net/threads/195190-Ebay-to-shut-down-all-decant-sales
話說現在EBAY 分裝香水的人還是很多啊...(望
--
裁決還沒有下來 不知道會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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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一條"分裝"
一條"刊登.廣告"
基本上就是"分裝已經違法"
然後硬要說"刊登分裝"是違法
總共兩條~單條違規的罰款最低好像是六千元起跳
分裝罰金最高十萬
刊登最高罰五萬
裁決還沒下來~看他們怎麼判了
會再寄行文過來
賣的哪夠罰...............=.=
另外...衛生局有說那個檢舉的人總共檢舉16件
共幾個人並不清楚...而且他說如果露拍已經給衛生局資料
照理來說應該要通報賣家下架~但是露拍並沒有通知我任何訊息
是直到收到衛生局的信函~並詢問之後我才自行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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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補充:
(1)分裝那條就是先前po的第九條
第9條(分裝改裝出售之禁止)【相關罰則】§28
輸入之化粧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或
改裝出售。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之化粧品,應在標籤
及仿單之明顯處,以中文載明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第28條(罰則2)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2)刊登應該以下我查到的
第24條(廣告真實義務及申請程序)【相關罰則】第一項或第二項~§30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
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
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
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
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
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第30條(罰則4)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
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
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91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比對程
式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
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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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不少人都是被露拍害的,我妹妹也是!
要集合大家的力量向露拍抗議嗎? :p
2007年的時候 basenotes也有一篇文章,關於ebay禁止刊登分裝的香水
雖然我自己並不喜歡Y拍 不過至少這方面他們有擋 以免大家誤觸法律。
銷售平台連這方面的基本功能都不提供,不能說他們沒有責任吧
http://www.basenotes.net/threads/195190-Ebay-to-shut-down-all-decant-sales
話說現在EBAY 分裝香水的人還是很多啊...(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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