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漲看哪裡?促銷商品DM資訊不全 - 全聯
By Audriana
at 2011-03-17T19:14
at 2011-03-17T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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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消基會網站)
年後民生物價「漲」聲四起,政府雖為平抑物價祭出降稅、合船採購等策略,然而小麥
、奶粉、沙拉油、衛生紙、泡麵等許多民生物資依舊漲聲不斷,民眾大嘆日子難過之際,
超市、量販店等則以各種促銷方式陪民眾一起抗漲!
翻開各大量販店、超市、福利社等賣場提供的DM、目錄,找尋自己所需的促銷商品,
就是希望能減少荷包失血,不過這些促銷DM是否提供足夠的資訊,讓民眾能真正抗漲?因
此,消基會於3月初收集各賣場的DM,包括量販店、超市、生活館、藥妝店等,檢視資訊
提供是否充足。
本次檢視DM包括1號「大潤發」、2號「愛買」、3號「家樂福」、4號「頂好wellcome」、
5號「松青超市」、6號「JASONS MARKET PLACE」、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8號「全聯
福利中心」、9號「寶雅生活館」、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11號「屈臣氏」及12號
「康是美」。
一、10家DM促銷商品未清楚標示原(市)價與特價,占83%
消費者翻閱DM可了解賣場提供各種不同商品的促銷方式,如特價品、打折扣或是買一送一
等等,期望從中找到低價、優惠商品,最直接的資訊即是促銷價格與原(市)價的差別,
因此消基會認為,業者在DM上除了提供商品促銷價格外,也應明確標示原(市)價,讓消
費者有充足的資訊藉以判斷商品是否確實比較便宜。
本次檢視結果,有10家DM提供部分促銷商品的原(市)價,分別是2號「愛買」、3號「家
樂福」、4號「頂好wellcome」、5號「松青超市」、6號「JASONS MARKET PLACE」、8號
「全聯福利中心」、9號「寶雅生活館」、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11號「屈臣氏」
及12號「康是美」;完整標示所有促銷商品原(市)價僅有2家,分別是1號「大潤發」及
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
二、11家完全未標示或僅標示部分促銷商品的總供貨量,占92%
看到促銷商品,大家都忙著搶購,若是運氣不好,可能就撲了個空;如果是標有「數量有
限,售完為止」字樣的商品,更是容易向隅,但究竟數量有限是限到多少件?是否有充足
的數量資訊,讓消費者判斷需不需要特地前去購買?
根據檢視結果,5號「松青超市」、6號「JASONS MARKET PLACE」、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
」、11號「屈臣氏」及12號「康是美」皆無標示促銷商品總供貨量;只標示部分促銷商品
供貨量的則是2號「愛買」、3號「家樂福」、4號「頂好wellcome」、8號「全聯福利中心
」、9號「寶雅生活館」及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僅1號「大潤發」提供每件促銷商
品的總供貨量。
業者雖然有決定提供促銷商品數量的權利,但消基會認為,至少應在DM上清楚告知促銷商
品的數量,讓消費者評斷是否要在促銷期間內,到賣場碰碰運氣。舉例來說,若是業者明
明只能提供100件商品,但卻大肆宣傳,吸引數千名消費者搶購,最後很可能只有撲空的
下場。
若業者確有以上手段,恐有廣告不實的嫌疑,將涉及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一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同法41條,最高可處
2,500萬罰鍰,因此消基會建議應該標明總供貨量。
三、6家未標明適用門市或特定商品限售指定門市,占50%
連鎖店提供民眾便利的消費,不用大老遠跑到唯一僅有的賣場,然而賣場內所販售的商品
數量、種類會受限於賣場據點、場地大小而有不同的調整,即使是同一家連鎖店,不同門
市所販售的商品也略有不同。
本次檢視DM發現,1號「大潤發」、2號「愛買」、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及9號「寶雅生
活館」DM上,明確標示出該DM或DM特定商品適用門市。
3號「家樂福」DM雖有標示「本促銷目錄中平店、北大店,僅販售部份商品。家樂福便利
購府中店、永和永安店、土城福益店不適用。」字樣,但如此的標示,讓消費者無法了解
中平店、北大店有販售哪些商品。5號「松青超市」DM也是類似情況,DM上標示「本促銷
DM之商品,師大店、南昌店、健行店、復興店、潭興店、石牌店、北投店部分商品未販售
,該店販售商品以賣場實際陳列為準,另本DM促銷商品四維店、中原店、松新店、德行店
除外。」雖有標示出DM不適用門市,但販售商品未標明。
8號「全聯福利中心」DM未標明特定門市,僅標示「部分店別依現場實際銷售商品為準」
,12號「康是美」DM則僅是在部份特定商品周圍標示「限店販售」,亦未標明特定門市。
4號「頂好wellcome」及11號「屈臣氏」DM則是門市及商品未清楚標示,僅以「部份門市
不適用」、「部分商品未在部份門市販售」或「部分商品限店販售」等模糊字樣告知,消
費者仍無法了解是哪些商品、哪些門市有無販售。
另外,6號「JASONS MARKET PLACE」及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DM上則是無任何相關資
訊,導致消費者無法了解是所有門市適用,或是否有哪些商品限售哪些門市的情況。
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廣告DM,可針對不同賣場提供不同版本的DM內容,若有因門市不同而
提供不同的促銷商品,應在DM上標明該商品限售於哪些門市,讓消費者能清楚了解該商品
販售資訊,直接到指定門市購買,而不是到居家附近門市欲購買時才發現撲了空;若是DM
內容商品全國門市皆有,也可標示全國適用,讓消費者一目了然。
四、11家業者標示「價格僅供參考」字樣,占92%
消基會已經多次呼籲業者,不應該在廣告上對商品的價格、圖片、數量、規格等資訊註明
「僅供參考」字樣,但這些字樣依舊出現在廣告DM上。本次檢視結果,僅6號「JASONS
MARKET PLACE」DM上無標示價格僅供參考相關字樣,其他11家皆在DM上標示「價格、圖片
如印刷有誤,以賣場(門市)實際價格為準」等聲明字樣。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
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而業者提供的DM屬於廣告的一種,即應該要對廣告資訊負責,若是
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內容低於廣告承諾,即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廣告不實的
行為,也同時觸犯了《公平交易法》。
消基會呼籲
一、 政府主管機關:
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善盡監督之責,避免讓業者以「僅供參考」字樣帶過對消費
者應盡之義務。
此外,年後民生物資不斷喊漲,民眾也確實感受到漲價壓力,政府單位除了降稅、積極調
查業者是否哄抬物價外,或許也可參考民國97年因應金融風暴導致物價上漲之時,督導業
者於各量販店、超市成立「平價專區」,為民眾減少基本生活所需商品的漲價壓力。
二、 業者:
業者應該提供完整的促銷商品資訊,讓消費者能清楚掌握商品的相關訊息,選擇前往符合
自身需求的賣場購物。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對自己的廣告資訊負責,確實提供與廣告內容相符的商品及服務,並
非標示「價格僅供參考」字樣就沒有責任了!另外,翻開DM,各式各樣的商品資訊總是讓
人眼花撩亂,往往看到商品圖示、價格就似乎沒有其他資訊了,或是許多特殊或注意事項
的註明字樣較小,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消費者忽略掉,如果業者有標示字體過小致消費者顯
然不會察覺到的情況,也可能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
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則消費者可主張該約定不構成契約的一部分。
三、 消費者:
消費者於購物前,應看清楚DM提供的資訊,否則很可能興沖沖地前往賣場想撿便宜,結果
卻落得失望而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年後民生物價「漲」聲四起,政府雖為平抑物價祭出降稅、合船採購等策略,然而小麥
、奶粉、沙拉油、衛生紙、泡麵等許多民生物資依舊漲聲不斷,民眾大嘆日子難過之際,
超市、量販店等則以各種促銷方式陪民眾一起抗漲!
翻開各大量販店、超市、福利社等賣場提供的DM、目錄,找尋自己所需的促銷商品,
就是希望能減少荷包失血,不過這些促銷DM是否提供足夠的資訊,讓民眾能真正抗漲?因
此,消基會於3月初收集各賣場的DM,包括量販店、超市、生活館、藥妝店等,檢視資訊
提供是否充足。
本次檢視DM包括1號「大潤發」、2號「愛買」、3號「家樂福」、4號「頂好wellcome」、
5號「松青超市」、6號「JASONS MARKET PLACE」、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8號「全聯
福利中心」、9號「寶雅生活館」、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11號「屈臣氏」及12號
「康是美」。
一、10家DM促銷商品未清楚標示原(市)價與特價,占83%
消費者翻閱DM可了解賣場提供各種不同商品的促銷方式,如特價品、打折扣或是買一送一
等等,期望從中找到低價、優惠商品,最直接的資訊即是促銷價格與原(市)價的差別,
因此消基會認為,業者在DM上除了提供商品促銷價格外,也應明確標示原(市)價,讓消
費者有充足的資訊藉以判斷商品是否確實比較便宜。
本次檢視結果,有10家DM提供部分促銷商品的原(市)價,分別是2號「愛買」、3號「家
樂福」、4號「頂好wellcome」、5號「松青超市」、6號「JASONS MARKET PLACE」、8號
「全聯福利中心」、9號「寶雅生活館」、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11號「屈臣氏」
及12號「康是美」;完整標示所有促銷商品原(市)價僅有2家,分別是1號「大潤發」及
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
二、11家完全未標示或僅標示部分促銷商品的總供貨量,占92%
看到促銷商品,大家都忙著搶購,若是運氣不好,可能就撲了個空;如果是標有「數量有
限,售完為止」字樣的商品,更是容易向隅,但究竟數量有限是限到多少件?是否有充足
的數量資訊,讓消費者判斷需不需要特地前去購買?
根據檢視結果,5號「松青超市」、6號「JASONS MARKET PLACE」、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
」、11號「屈臣氏」及12號「康是美」皆無標示促銷商品總供貨量;只標示部分促銷商品
供貨量的則是2號「愛買」、3號「家樂福」、4號「頂好wellcome」、8號「全聯福利中心
」、9號「寶雅生活館」及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僅1號「大潤發」提供每件促銷商
品的總供貨量。
業者雖然有決定提供促銷商品數量的權利,但消基會認為,至少應在DM上清楚告知促銷商
品的數量,讓消費者評斷是否要在促銷期間內,到賣場碰碰運氣。舉例來說,若是業者明
明只能提供100件商品,但卻大肆宣傳,吸引數千名消費者搶購,最後很可能只有撲空的
下場。
若業者確有以上手段,恐有廣告不實的嫌疑,將涉及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一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
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同法41條,最高可處
2,500萬罰鍰,因此消基會建議應該標明總供貨量。
三、6家未標明適用門市或特定商品限售指定門市,占50%
連鎖店提供民眾便利的消費,不用大老遠跑到唯一僅有的賣場,然而賣場內所販售的商品
數量、種類會受限於賣場據點、場地大小而有不同的調整,即使是同一家連鎖店,不同門
市所販售的商品也略有不同。
本次檢視DM發現,1號「大潤發」、2號「愛買」、7號「物美價廉福利社」及9號「寶雅生
活館」DM上,明確標示出該DM或DM特定商品適用門市。
3號「家樂福」DM雖有標示「本促銷目錄中平店、北大店,僅販售部份商品。家樂福便利
購府中店、永和永安店、土城福益店不適用。」字樣,但如此的標示,讓消費者無法了解
中平店、北大店有販售哪些商品。5號「松青超市」DM也是類似情況,DM上標示「本促銷
DM之商品,師大店、南昌店、健行店、復興店、潭興店、石牌店、北投店部分商品未販售
,該店販售商品以賣場實際陳列為準,另本DM促銷商品四維店、中原店、松新店、德行店
除外。」雖有標示出DM不適用門市,但販售商品未標明。
8號「全聯福利中心」DM未標明特定門市,僅標示「部分店別依現場實際銷售商品為準」
,12號「康是美」DM則僅是在部份特定商品周圍標示「限店販售」,亦未標明特定門市。
4號「頂好wellcome」及11號「屈臣氏」DM則是門市及商品未清楚標示,僅以「部份門市
不適用」、「部分商品未在部份門市販售」或「部分商品限店販售」等模糊字樣告知,消
費者仍無法了解是哪些商品、哪些門市有無販售。
另外,6號「JASONS MARKET PLACE」及10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DM上則是無任何相關資
訊,導致消費者無法了解是所有門市適用,或是否有哪些商品限售哪些門市的情況。
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廣告DM,可針對不同賣場提供不同版本的DM內容,若有因門市不同而
提供不同的促銷商品,應在DM上標明該商品限售於哪些門市,讓消費者能清楚了解該商品
販售資訊,直接到指定門市購買,而不是到居家附近門市欲購買時才發現撲了空;若是DM
內容商品全國門市皆有,也可標示全國適用,讓消費者一目了然。
四、11家業者標示「價格僅供參考」字樣,占92%
消基會已經多次呼籲業者,不應該在廣告上對商品的價格、圖片、數量、規格等資訊註明
「僅供參考」字樣,但這些字樣依舊出現在廣告DM上。本次檢視結果,僅6號「JASONS
MARKET PLACE」DM上無標示價格僅供參考相關字樣,其他11家皆在DM上標示「價格、圖片
如印刷有誤,以賣場(門市)實際價格為準」等聲明字樣。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
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而業者提供的DM屬於廣告的一種,即應該要對廣告資訊負責,若是
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內容低於廣告承諾,即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廣告不實的
行為,也同時觸犯了《公平交易法》。
消基會呼籲
一、 政府主管機關:
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善盡監督之責,避免讓業者以「僅供參考」字樣帶過對消費
者應盡之義務。
此外,年後民生物資不斷喊漲,民眾也確實感受到漲價壓力,政府單位除了降稅、積極調
查業者是否哄抬物價外,或許也可參考民國97年因應金融風暴導致物價上漲之時,督導業
者於各量販店、超市成立「平價專區」,為民眾減少基本生活所需商品的漲價壓力。
二、 業者:
業者應該提供完整的促銷商品資訊,讓消費者能清楚掌握商品的相關訊息,選擇前往符合
自身需求的賣場購物。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對自己的廣告資訊負責,確實提供與廣告內容相符的商品及服務,並
非標示「價格僅供參考」字樣就沒有責任了!另外,翻開DM,各式各樣的商品資訊總是讓
人眼花撩亂,往往看到商品圖示、價格就似乎沒有其他資訊了,或是許多特殊或注意事項
的註明字樣較小,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消費者忽略掉,如果業者有標示字體過小致消費者顯
然不會察覺到的情況,也可能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
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則消費者可主張該約定不構成契約的一部分。
三、 消費者:
消費者於購物前,應看清楚DM提供的資訊,否則很可能興沖沖地前往賣場想撿便宜,結果
卻落得失望而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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