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陣子生病了,病的很重,住進急診室,往後兩個月,都在看病,
忘了曾在露天購買某件貨物,該貨物的價格只有新台幣 260 元,
但我並未付錢,再加上賣家也沒把貨寄來,
所以賣家應該沒受到什麼損失,依露天的遊戲規則,這種行為,只能算"棄標"而已.
但這位賣家突然寄兩封信來,他莫名其妙的,說要告我兩條罪名,
刑法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讓我浪費了一個月在處理這件事,我匯了 360 元,算是不想再管這件事,
因為我身體不太好,我要養病,沒時間浪費在這件愚蠢的鳥事上.
那位賣家很可怕,後來我去查我的 e-mail 資料,他每天都寄一堆垃圾信來說
"我要錢錢錢",寄了幾十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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