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偷出來後,真的越看越想笑 - 便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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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
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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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記簽約的規則是怎麼樣了,不過我記得如果前提就已經違背勞基法規定的話合約好像
可以算無效!

如果你很care就請你勇敢的報勞工局,我19歲那年就為了一家火鍋店的事情勇闖勞工局
並且開了二次協調會也順利拿回薪水順便95加滿(那時時薪還是95元的年代)

http://www.ptt.cc/bbs/PttLifeLaw/M.1355592112.A.CD8.html
這是我19歲時遠征勞工局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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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況其實比我昨天回的那篇文的原PO簡單很多,如果你手上沒把柄或是沒有偷竊或是
擅自將報廢品給予外人或是未經同意食用的話,就勇敢的報勞工局
千萬不要只有報總公司(良心建議)

還有不知道為什麼明知道薪水低或是需要簽下不合理合約,但是為什麼還去做的人那麼多
?工作真的很難找嗎...隨便找都比便利商店多的工作很多啊....
這樣一再低頭也只會讓那些爛老闆永遠就佔得到勞工便宜!

※ 引述《gaba000 (UNDER)》之銘言:
: 終於在辦公室把合約翻出來,當初沒有仔細看就簽了;現在回想起來自己真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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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張是全家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同意書唯一有問題的是
: 四、同意離職須依勞基法
: 第16條規定預先告知,工作未滿三個月者,離職前五日告知(被手動塗改成前三十日)
: 第二張是店長的員工同意書
: 新進報到前三天實習不給薪,二十四小時後叫試用期
: 1-2個月後才予以正式用
: 薪資扣款說明:經試用期後,未滿一年員工扣4天薪資已補教育費用
: 最後一張則是員工切結書
: 1.任用第一日算起,需留任全家便利商店XX店至少一年,未滿一年已違約論,需由當月薪
: 資扣除違約金$10000圓整,薪資不足$10000由該員工補足
: 2.未通過公司內部初階認證,時薪以$70元計,通過初階後,正職以月薪$17280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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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大夜班,說說上個月薪資,$14600(沒短收)
: 原本月休四天,因為整修關係到12/28就關店;12/5、19、28、29、30、31是上個月的
: 休假,多休兩天連基本薪資都領不到?要我怎麼能接受
: 只打算做到今年四月,我會在2月底提出離職,算算也才做八個月;如果到時候店長他
: 們要用切結書的未滿一年違約論,我不會多說第二句話,領到4月薪水直接曠職,公司內
: 黑單問題也隨意了
: 以後我寧可去路邊撿垃圾,也不做狗幹的事;領狗拿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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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3-01-16
推!
Ida avatarIda2013-01-16
為當年19歲的你致敬
Sarah avatarSarah2013-01-17
推你!
Adele avatarAdele2013-01-18
推一個 我23歲才對公司申訴 (不是CVS 是光華某間經銷商)
Sarah avatarSarah2013-01-18
為妳的勇敢致敬!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1-19
說得好像我現在人已經....XD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1-19
長大了XD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1-20
變帥了 XDDDD
Andy avatarAndy2013-01-20
推19歲的你 希望薪資沒到標準的人向你看齊 權益要自己爭取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1-21
不能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拉低自己薪資同時也拉低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