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事發
8/2
反映給客服
後續由製造工廠聯繫
欲取回產品分析
約在門市將產品交由其帶回
8/6
廠商表示調查完畢
但不願在電話中透露任何細節
要見面商談
一樣約在門市
當天下午廠商來電欲更改地點
我不同意
8/7
我要求將地點更改為警察局
對方同意
廠商出示其委託單位之調查報告
報告表示該品種異物此前未曾出現在廠區
客觀上可證非其之故
事發後衛生單位曾到廠區稽查
亦無任何發現
且異物經分析非生產過程混入
至於異物為何會出現在產品中
或許是中間環節出了問題
據此希望我將文章刪除
我表示不願刪除
但願意修改
對方請示後表示要回去研議
8/9
廠商表示不接受僅修改文章
若不刪除文章
將採取必要的行動
我同意刪除
請對方出具文章刪除後即不據此提告的書面文件
文件中不得禁止我針對此事件做後續更新
對方表示將和法務研議
8/12
廠商表示無法出具文件
亦不願給予口頭承諾
若不刪除文章
將採取法律行動
8/13
將文章刪除
事發至今除廠商取回產品時
請門市給了一杯大熱拿之外
本人未曾收受廠商任何物品
21:28編輯
「報告表示該異物此前未曾出現在廠區」
異物前新增"品種"二字
客觀上可證...後面新增
「事發後衛生單位曾到廠區稽查
亦無任何發現」
二句
15:10編輯
亦無任何發現後面新增
「且異物經分析非生產過程混入」
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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