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補習班的問題 - 退費
By Ursula
at 2004-03-25T02:47
at 2004-03-25T02:4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enn83 (台大我來了)》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nti-ramp 看板]
: 作者: renn83 (台大我來了) 看板: Anti-ramp
: 標題: 請問補習班的問題
: 時間: Tue Mar 23 23:34:52 2004
: 事情是降的
: 這個老師是插大的名師 鐘點費很高
: 我報名單科一年23000 + 總複習3000
: 去年10月開課上到今年5月 5月~7月總複習
: 可是老師在上禮拜身體不適請假住院
: 已經決定換老師了 這個老師對我們而言是新老師
: 而且他也是第一次教插大 我們也需要時間適應
: 可是在這中間已經停了2個禮拜的課
: 而且我是為了舊老師教的不錯 才不管學費多貴才報名的
: 請問這樣補習班臨時換個老師 而且還不是教插大(教升大)
: 是不是忽略了學生的權益了
: 有沒有辦法退一些錢...畢竟這個老師並沒有舊老師的鐘點費高
: 謝謝大家囉...(我不想錢被補習班吃掉)
先說,每個縣市有自己的XX市(縣)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我猜想大概都
差不多,以下以台北市為例。
關於退費請見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六章《收費及退費》,第二十八
條至三十六條之規定。(已置於精華區)
───────────────────────────────────
其中第三十三條是退費之規定: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自繳納全部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預收費用於約
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
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
二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
之半數。
三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費用得全數
不予退還。
前項繳納費用以全期實際約定繳納金額為準,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你說:「去年十月開課上到今年五月,五月至七月總複習。」「老師在上禮
拜身體不適請假住院,已經決定換老師了。」「這中間已經停了兩個禮拜的課。」
先看一句:「我報名單科一年23000 + 總複習3000。」請問補習班是一起收
二萬六千元(訂立一個契約),還是先上完二萬三千元的這期,再視學生是否參
加總複習班而再交三千元(先後訂立兩個契約)?我之所以問是因為這牽涉到「
實際上課期間」之長短,會有不同的結果。
不如你先回PO我這個問題吧!有點晚我也想睡覺了。期待你的回文,我會
盡我所能的繼續把這題解下去。
啊,我順便問個問題也請你回。當時你因為這位名師(姑且稱之為甲)而不
惜花大錢報名該補習班(就叫做乙吧)。在你報名時,乙補習班有保證提供的是
甲名師之授課嗎?
還有,我先稱你及眾多的補習班學生為丙好了。甲乙丙的法律關係是:甲乙
間有一個雇佣契約,內容是提供第三人(丙)教學;乙丙間是一個補習的契約,
甲丙之間並無契約關係。
現在的重點就在於乙丙間的契約內容了!(不過我猜大概就是定型化契約,
然後一定有某些不公平的條款,如可能有「補習班有更換授課教師的權利」等等
的文字,但通常都寫得很小,不然根本就沒有告知丙這個條款等等等。都是我猜
的啦,詳情請你再多描述囉。)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 ※ [本文轉錄自 Anti-ramp 看板]
: 作者: renn83 (台大我來了) 看板: Anti-ramp
: 標題: 請問補習班的問題
: 時間: Tue Mar 23 23:34:52 2004
: 事情是降的
: 這個老師是插大的名師 鐘點費很高
: 我報名單科一年23000 + 總複習3000
: 去年10月開課上到今年5月 5月~7月總複習
: 可是老師在上禮拜身體不適請假住院
: 已經決定換老師了 這個老師對我們而言是新老師
: 而且他也是第一次教插大 我們也需要時間適應
: 可是在這中間已經停了2個禮拜的課
: 而且我是為了舊老師教的不錯 才不管學費多貴才報名的
: 請問這樣補習班臨時換個老師 而且還不是教插大(教升大)
: 是不是忽略了學生的權益了
: 有沒有辦法退一些錢...畢竟這個老師並沒有舊老師的鐘點費高
: 謝謝大家囉...(我不想錢被補習班吃掉)
先說,每個縣市有自己的XX市(縣)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我猜想大概都
差不多,以下以台北市為例。
關於退費請見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六章《收費及退費》,第二十八
條至三十六條之規定。(已置於精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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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三十三條是退費之規定: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自繳納全部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預收費用於約
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
過之部分應全數退還。
二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
之半數。
三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費用得全數
不予退還。
前項繳納費用以全期實際約定繳納金額為準,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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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去年十月開課上到今年五月,五月至七月總複習。」「老師在上禮
拜身體不適請假住院,已經決定換老師了。」「這中間已經停了兩個禮拜的課。」
先看一句:「我報名單科一年23000 + 總複習3000。」請問補習班是一起收
二萬六千元(訂立一個契約),還是先上完二萬三千元的這期,再視學生是否參
加總複習班而再交三千元(先後訂立兩個契約)?我之所以問是因為這牽涉到「
實際上課期間」之長短,會有不同的結果。
不如你先回PO我這個問題吧!有點晚我也想睡覺了。期待你的回文,我會
盡我所能的繼續把這題解下去。
啊,我順便問個問題也請你回。當時你因為這位名師(姑且稱之為甲)而不
惜花大錢報名該補習班(就叫做乙吧)。在你報名時,乙補習班有保證提供的是
甲名師之授課嗎?
還有,我先稱你及眾多的補習班學生為丙好了。甲乙丙的法律關係是:甲乙
間有一個雇佣契約,內容是提供第三人(丙)教學;乙丙間是一個補習的契約,
甲丙之間並無契約關係。
現在的重點就在於乙丙間的契約內容了!(不過我猜大概就是定型化契約,
然後一定有某些不公平的條款,如可能有「補習班有更換授課教師的權利」等等
的文字,但通常都寫得很小,不然根本就沒有告知丙這個條款等等等。都是我猜
的啦,詳情請你再多描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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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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