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hion板板規之建議草案 - 流行時尚
By Agnes
at 2005-06-16T04:58
at 2005-06-16T04:58
Table of Contents
有鑑於板主已正式就任
也必須要有一套執行的規範
所以小的我就暫時僭越擬出暫時的板規草案
(也當作是新官上任賀禮)
供大家多多討論與修正
以期成為正式板規
======================================================================
PTT 時尚流行板暫行板規(草案)
第一條
為能確實有效管理本板,蒐集、提供與分享時尚流行資訊,
以促使板友型塑自我流行生活,特制定本板規。
第二條
本板之公告、禁止發表文章、刪除不合板旨文章等操作指令,
乃屬於板主之權限。
前項所稱之板主,係指經批踢踢核准通過上任本板之管理板務之人。
違反第一項以公告為文章標題者,應處於本板停權一週。
第三條
板主任期不受限制,惟可經罷免、自我辭任等因素而卸除職務。
進行前項之罷免時,應同時提出繼任人選。若未提出該人選,
則該次罷免係屬無效。
本板隨時可提出新任板主之薦任或選舉。
第四條
本板規所稱之處分係指停權、刪除文章、警告。
處分之告知以公告發表於本板,不另行通知或送達。
遭受處分者,於接獲處分通知時起七天內得向板主提出申覆。
前項之申覆,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第五條
申覆之裁定以回信通知。
裁定結果若為板主疏失,則將另行公告於本板,以回復受處分者之聲譽。
若有文章遭受刪除,應即刻回復。
第六條
本板禁止刊登任何宣傳廣告或與本板事務明顯無關之文章,
但於簽名檔為之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刪除該文章外,並應處於本板停權兩週。
違反第一項規定三次以上者,應處於本板永久停權。
第七條
本板禁止發表與推文涉及人身攻擊或故意毀壞商譽之文字、圖像或連結。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刪除該文,並警告一次。
就同一事件經警告後連續違反者,應處於本板停權一週。
第八條
於發表文章、推文時,可使用漢文等可為大眾所辨識其義之語言、文字或符號。
前項之符號包括注音在內,但不得通篇皆以注音構成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得刪除該文,並警告一次,再犯者應處停權一週。
第九條
發表文章若未滿廿十字,請以推文為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刪除該文。
第十條
本板規可隨時進行修訂之討論與正式修訂。
前項修訂之提議,任何人皆得為之。
第十一條
本板規自公告起正式生效。
施行細則
一. 本板規所稱之停權,係指浸水桶,送公海之意。
二. 板主刪文前,需將文章備份至精華區,惟廣告文不在此限。
三. 以多重身分違反本板規者,經查證屬實後,視為同一人。
四. 本板規所稱與本板事務明顯無關者,如某張先生的文章,即屬適例。
五. 推文包括噓文。
六. 第八條所稱的通篇注音構成,即成為注音文,超過百分之四十者,亦同。
七. 本板之定位、符合板旨之真意,尚待板友之討論。
==========================================================================
請大家多多提供意見囉
這樣這個板才會步入軌道
帶來更多的資訊知識與生活上的歡樂
--
有真誠的心,是絕對比不上俊俏的臉孔!
*蒼天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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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當作是新官上任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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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時尚流行板暫行板規(草案)
第一條
為能確實有效管理本板,蒐集、提供與分享時尚流行資訊,
以促使板友型塑自我流行生活,特制定本板規。
第二條
本板之公告、禁止發表文章、刪除不合板旨文章等操作指令,
乃屬於板主之權限。
前項所稱之板主,係指經批踢踢核准通過上任本板之管理板務之人。
違反第一項以公告為文章標題者,應處於本板停權一週。
第三條
板主任期不受限制,惟可經罷免、自我辭任等因素而卸除職務。
進行前項之罷免時,應同時提出繼任人選。若未提出該人選,
則該次罷免係屬無效。
本板隨時可提出新任板主之薦任或選舉。
第四條
本板規所稱之處分係指停權、刪除文章、警告。
處分之告知以公告發表於本板,不另行通知或送達。
遭受處分者,於接獲處分通知時起七天內得向板主提出申覆。
前項之申覆,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第五條
申覆之裁定以回信通知。
裁定結果若為板主疏失,則將另行公告於本板,以回復受處分者之聲譽。
若有文章遭受刪除,應即刻回復。
第六條
本板禁止刊登任何宣傳廣告或與本板事務明顯無關之文章,
但於簽名檔為之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刪除該文章外,並應處於本板停權兩週。
違反第一項規定三次以上者,應處於本板永久停權。
第七條
本板禁止發表與推文涉及人身攻擊或故意毀壞商譽之文字、圖像或連結。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刪除該文,並警告一次。
就同一事件經警告後連續違反者,應處於本板停權一週。
第八條
於發表文章、推文時,可使用漢文等可為大眾所辨識其義之語言、文字或符號。
前項之符號包括注音在內,但不得通篇皆以注音構成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得刪除該文,並警告一次,再犯者應處停權一週。
第九條
發表文章若未滿廿十字,請以推文為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刪除該文。
第十條
本板規可隨時進行修訂之討論與正式修訂。
前項修訂之提議,任何人皆得為之。
第十一條
本板規自公告起正式生效。
施行細則
一. 本板規所稱之停權,係指浸水桶,送公海之意。
二. 板主刪文前,需將文章備份至精華區,惟廣告文不在此限。
三. 以多重身分違反本板規者,經查證屬實後,視為同一人。
四. 本板規所稱與本板事務明顯無關者,如某張先生的文章,即屬適例。
五. 推文包括噓文。
六. 第八條所稱的通篇注音構成,即成為注音文,超過百分之四十者,亦同。
七. 本板之定位、符合板旨之真意,尚待板友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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