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上臺北某家百貨公司推出的振興券加碼活動
可以3000元振興券
換3500元商品抵用券和500元滿千抵百券
但今天至服務台詢問細節後
小姐告知
1.使用這些券是不會開發票的(應該是券的面額吧)
2.也不列入百貨消費集點
當然對消費者來說整體還是有提供至少500元回饋啦
只是想說...這算變相逃漏稅嗎?
等於這等同3000元現金的消費憑空蒸發?
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向國稅局反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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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3000元振興券
換3500元商品抵用券和500元滿千抵百券
但今天至服務台詢問細節後
小姐告知
1.使用這些券是不會開發票的(應該是券的面額吧)
2.也不列入百貨消費集點
當然對消費者來說整體還是有提供至少500元回饋啦
只是想說...這算變相逃漏稅嗎?
等於這等同3000元現金的消費憑空蒸發?
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向國稅局反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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